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李壮壮 / 2022-11-21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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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我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家庭农场重点工作的通知》(N〔2022〕—90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第八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工作,同时对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开展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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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要求
2022年全省计划新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300家左右,请各市(州)严格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川农规〔2022〕3号)评定条件,对照《关于印发家庭农场三年发展目标任务(2020-2022年)的通知》(川农函〔2020〕722号)目标规划,重点在没有省级示范场的乡(镇)布局。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数量不超过20个,缺口较大的可适当放宽。优先推荐粮油(含粮经统筹)种植类、生猪养殖类、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参加评选。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得申报。
二、监测要求
按照当年评选条件,对已获得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全覆盖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未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和不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提出取消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级示范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动员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格条件。按照“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的目标综合布局,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做好核实、初审工作。
(三)报送资料。市(州)统一汇总、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将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表及佐证材料、汇总表各1份)和电子版同步报送至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另外,《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也一并报送,报送时间截至12月9日
(四)逐级监测。各市、县应相应对照本等级评定办法,对本级示范场开展监测工作,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命名称号,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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