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与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

许兵凯 / 2022-11-25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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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雅安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与申报开始了,不看肯定后悔哟。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制定了《雅安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信息,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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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以下简称《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积极支持雅州新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金融服务地方发展、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次年奖补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安排、管理与监督,按照省财政厅工作安排,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单位,负责相关业务指导,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合理确定政策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已明确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的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不再重复叙述。

(一)支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

1.鼓励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我市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担保机构,按照《雅安市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每年进行综合考核,按规定给予奖励。

具体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9〕35号)实施。

数据来源:市金融工作局。

(二)推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支持低碳企业(项目)发展

支持对象:低碳企业(项目)

支持方式:贴息

支持标准: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及自有资金为低碳企业(项目)提供低息贷款。

具体按照《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低碳贷”实施方案〉〈雅安市工作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雅经信〔2022〕38号)实施。

数据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雅安中支。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3.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市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2‰给予补贴。

无贷款记录客户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法人企业,首笔贷款金额指企业资金账户首笔贷款到账并可提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人行雅安中支。

4.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支持对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

支持方式:贴息

支持标准: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利率贷款(如“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转企升规”企业(个体经营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年视同小微企业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贴息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级财政给予的贴息资金,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配套。对需市县财政部门配套的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给予县(区)适当贴息,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县(区)获得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雅安市获得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额×(该县(区)上一年度辖内符合要求的贷款金额÷全市地方法人银行上一年度同类贷款总金额)。

县(区)获得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该县(区)上一年度辖内符合要求的贷款金额÷全市地方法人银行上一年度同类贷款总金额)。

符合要求的贷款是指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投向和利率符合要求的贷款,政府投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两高”等领域贷款不纳入支持范围。地方法人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65BP的贷款,《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之日后的贷款合同中应有明确条款载明该笔贷款享受财政金融互动贷款贴息1.5%政策支持。贴息资金次年兑现,由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市级财政贴息资金后,及时匹配本级财政资金,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资金拨付对象: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当年实际付息率在LPR+15BP以内(含),贴息资金由县(区)财政拨付相关地方法人银行;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当年实际付息率在LPR+15BP以上(不含),实际付息率与LPR+15BP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拨付相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剩余部分贴息资金由县(区)财政拨付相关地方法人银行。

数据来源:人行雅安中支。

(四)健全融资服务配套体系

5.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1)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

支持对象: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保费补贴、业务奖补

支持标准: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对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

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本条所称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认定。

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业务奖补按照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涉及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所在地划分。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扣除中央、省级财政通过资金切块方式给予的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业务奖补,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补足。需市县财政部门补足的保费补贴和奖补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给予县(区)适当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中央和省级资金不重复支持,其中:中央资金用于支持符合中央资金奖补条件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省级资金用于支持开展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

县(区)获得市级财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金=(当年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70%)×(该县(区)符合中央、省级保费补贴的融资担保业务对应保费补贴金额÷全市融资担保保费补贴金额)+(当年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30%)×(该县(区)符合中央、省级业务奖补的融资担保业务对应业务奖补金额÷全市融资担保业务奖补金额)。

中央、省级资金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融资担保机构。地方财政补足部分奖补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收到市级资金后,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担保机构。

数据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补偿

支持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风险补偿。

支持标准:我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分类风险补偿,每家机构当年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分类风险补偿系数具体如下: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按代偿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其余业务按担保代偿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业务,风险补偿系数增加2%。补偿资金由代偿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给予县(区)适当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县(区)获得市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该县(区)企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代偿金额÷全市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代偿金额)。

已通过民营和小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等基金进行分险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分担项目的追偿收入,由县(区)财政负责按财政分担比例统一收回。

本条所称小微企业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

数据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

支持对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资本金补充

支持标准: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全市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我市企业融资发展,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达到总分的90%及以上的,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及跳起摸高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市级财政适度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资本金补充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在市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1%,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数据来源: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6.支持健全贷款分险机制

支持对象:非扩权县财政部门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各地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对上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基金放大倍数超过5倍且不超过10倍的非扩权县,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其规模的5%给予补贴,用于补充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数据来源:非扩权县财政部门。

(五)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7.支持股权融资

支持对象:市内企业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当年上市、入库的市内企业,按照《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具体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的通知》(雅府发〔2022〕8号)、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规定实施。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市内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1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50万元、企业所在地财政50万元。

对当年新纳入雅安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2万元。

企业当年不重复享受上市、挂牌、入库等费用补贴政策。

数据来源: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金融工作局等部门。

8.其他

支持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以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下达

第六条 资金申报口径

(一)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部委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市内企业是指总部(注册所在地)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由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企业为金融企业,其余企业视为非金融企业。奖补资金计算依据为金融机构、企业等申报对象当年发生的相关业务情况。企业所在地是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当地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地的企业。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将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到辖内企业和金融机构。

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相关审核单位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作为申报主体的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单位应对其报送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一律责任自负,后续不再补报。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行“一年一结算”,不溯及既往年度业务及相应的奖补资金,之前年度漏报的不得补报。

相关审核单位应按照审核流程(详见附件1)及时审核金融机构、企业及单位报送的资料。县(区)相关部门及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及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各资金审核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核报送及时、审核意见明确、数据真实准确、资料齐全完备。对逾期未报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无申报处理,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申报主体和审核单位自负。

第八条  资金分配下达

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县(区)企业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审核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将省级、市级奖补资金连同县(区)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

第九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个人发放奖励、补贴等。鼓励金融机构将奖补资金向一线分支机构倾斜。

第十条  加强资金使用信息公开,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拨付情况将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加强风险控制,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市级、县(区)财政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奖补资金开展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本办法中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切块分配的奖补类别须对资金使用情况备案,各县(区)须在完成资金拨付后15天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明细向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市级部门按要求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及取消未来一定年限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和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评价结果,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区)按照省级部门工作部署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中本办法未明确的政策条款,均按照川财规〔2022〕9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雅安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财金〔2019〕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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