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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申报已经开始,此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从3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具体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一起看本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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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省jingnei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2022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lu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dan。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须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科技局和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文件精神。
(二)各市(州)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作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综合利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科技创新劵等科技政策工具,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集中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引导面广量大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应评尽评”,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三)各市(州)科技局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前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四)各市(州)科技局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季度末在“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跟踪掌握企业创新发展情况。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安排
(一)政策宣讲发动。科技厅分片区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各市(州)科技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灵活多样的宣传培训方式,积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广泛发动,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服务保障工作,努力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流程、享受优惠。
(二)组织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从3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每月汇总、审核、公示1或2批,各批次截止时间为每月5日或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须在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厅组织市(州)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分批次公示、公告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dan。
(三)开展质量抽查。为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质量稳步提升,科技厅将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质量集中抽查工作,科技厅组织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全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于11月30日前完成,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总结发现典型。各市(州)科技局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总结工作,建立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典型,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并于11月31日前向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创新发展典型案例。科技厅将每月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进度,年底将对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积极成效的市(州)科技局通报表扬,纳入转移支付因素。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监督管理
(一)各市(州)科技局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工作,及时处理各类投诉问题,大力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企业发展环境。
(二)要积极配合科技厅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按程序及时向上提请撤销登记编号,统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三)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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