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软件产业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及研制补助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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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软件产业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及研制补助申报条件
1.由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的企业主导或自主研制的软件产品,拥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且申请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该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2.首次发布且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或突破,功能性能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或填补国内空白、打破行业封锁与垄断,符合成都市产业规划。
3.申请对象年度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者应不低于5%,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者应不低于8%;用于该软件产品的研发投入累计超过100万元。
4.产品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行稳定可靠,须通过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测评,或提供权威用户(指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世界500强等)对该产品的使用证明。对属于国家特种设备行业管理要求范围的产品,须取得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
5.尚未获得任何省级(含)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6.研制单位开发仅限于自用的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不属于认定范围。
7.对以下软件产品(相关定义可参考国家标准GB/T 36475)予以优先认定: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新兴技术软件、嵌入式软件(嵌入式软件产品价值占其相应设备、器件等产品价值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成都市软件产业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及研制补助申报材料
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及研制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年报报表。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需为第一权利人,且需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5.应用证明(须用户单位盖章),发明专利证书,权威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情况,相关学术成果。(选择性提供,不少于一项)。
6.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企业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该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需加盖主管税务局业务专用章);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各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企业逐页盖章);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项目的各年《“研发支出”辅助账》账页复印件。(以上研发项目对应的会计凭证由企业留存备查,作为专家评审中的财务实地核查内容)
7.申报产品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
8.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提供权威用户(指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世界500强等)对该产品的使用证明。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属于国家特种设备行业管理要求范围的产品)。
9.嵌入式软件需提供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相关发票需明确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价值。
10.其他佐证材料(如品牌知名度证明文件、企业资质、企业信用证明等)。
11.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一)材料准备
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附件1确定的材料清单明细和材料编排顺序,分别准备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编制材料目录清单,纸质版材料(根据具体通知要求按需提供)装订成册并统一采用白色封面,封面须统一按照附件2提供的模板制作。
(二)材料提交
1.申报评审阶段我局只受理企业电子文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PDF格式,按照申报要求顺序分章节压缩为独立文档,每章节一个文档,请严格按此执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科学便捷的原则自行确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方式。
2.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推荐申报的正式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经信局软件产业处。
3.评审结束后,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市经信局安排部署,统一负责将有关项目文件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局软件产业处。
(三)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整理好原件备查。
2.对未按规定顺序编制排版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和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含配套支持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4.本附件1所述“项目投入/总投入”包括硬件、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其中硬件研发投入不超过硬件、软件研发总投入的70%)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5.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申报指南中的项目,项目补助(支持)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支持)范围,认定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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