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时间流程、各市认定奖励补贴条件

章孝德 / 2023-05-23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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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时间流程、各地市认定奖励补贴条件整理汇编,如果江苏省常州市、徐州市、南京市、淮安市、南通市、宿迁市、无锡市、扬州市、盐城市、苏州市、泰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企业想要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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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补贴

(一)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市级政策:新获批建设省级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予以一次性资助20万元。区级政策: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南京市: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绩效考评,3年为一周期,按产业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对考评结果优良的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获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分三年给予高10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博士后站。对南京地区新入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国家级博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博站”)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入选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博站(含分站)成功升级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激励博站单位争先评优。突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建设水平,每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评选南京市优秀博站单位,给予南京地区评估优秀的博站单位10万元奖励。对博士生导师引荐外籍博士后进企业国家级(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每引荐一名外籍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单位2万元。对企业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在站每满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长支持2年。对入选‘市博士科研资助计划’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项目,由市财政择优资助,每个项目5万元。对入选‘市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除外),市财政择优资助,在站每满1年资助5万元,长资助2年。对引进或者出站后在宁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可入选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给予350万元资金资助。在人才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江北新区国家级500万(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建邺区:支持企业加快前沿核心技术、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转化和示范应用,对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认定的,分层次给予运营单位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对获得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层次给予运营管理单位高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纳统额的1%,高20万元奖励

雨花台区:对涉软产业领域内新成立的市、省、国家级涉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重点支持新获批的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软件谷牵头申报)

六合区: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产学研精准合作“千家百企计划”,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补贴本年度已支付到账经费的50%,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长2年。

江北新区:对新获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平台建设单位500万元。对推动新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高淳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同级中心享受一次,同一年份就高执行)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区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每家高10万元奖励(市区不重复奖励)。对规上工业企—4—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一线城市设立的“飞地”型研发机构或在重点高校院所设立研发实验室的,经登记备案后,按照绩效给予租金或研发投入的30%补贴,高30万元。

 

(三)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1.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并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对已建成的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每三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工作实绩给予高50万元绩效补贴。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贴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1:3比例分担。

2.引导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并积极对上争取获批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对苏州市区注册单位:

(1)新获批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2)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通过省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3.若、省、市企业研发机构类别发生调整,参照相同级别补贴条款执行。

Ⅰ、园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Ⅱ、姑苏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Ⅲ、张家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研发机构积分制度:

1、新增张家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计20分;

2、新增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计50分;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中心、重点实验、重点研发机构室等,计50分。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120分。

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300分。

Ⅳ、吴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大力推进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贴。

Ⅴ、相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发改局)

对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万元。

Ⅵ、吴江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万元;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Ⅶ、高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新增的研发机构项目。

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以下三种情况予以配套或奖励:(1)省市立项拨款建设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按上级拨款经费的50%予以配套;(2)省市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考评后给予补贴和奖励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拨款经费的100%予以配套;(3)省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市级立项的企业研发机构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产业链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活动,如技术合作转移、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等,视成效给予活动补贴,高不超过30万元。

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动态管理制度。凡获批省、市研发机构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表;。区科创局根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每年11-12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分二档择优奖励20家,分别为10家每家40万元、10家每家20万元。当年获得过省市立项配套奖励的、不列入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Ⅷ、太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新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6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万;;

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认定当年给予2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10万,首次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

新认定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

Ⅸ、常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省工程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

对获得省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以创新券形式分别给予10~150万元的支持。

 

(四)南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第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进行警告,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工程技术中心资格,收回财政资助经费,同时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专业技术领域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市区考评为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运行经费资助。

 

(五)泰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给予5万元补贴。

 

(六)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首次获得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成果转化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质检中心、省计量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单位),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当年通过考核验收后奖励为10万元。

 

(八)镇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凡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在镇江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再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贴(镇江市与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各50%)。

 

(九)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以及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

对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和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按国家级不超过60万元、省级不超过3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全市其它企业,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不超过1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十)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十一)连云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新获批和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资助1:0.5给予补贴。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十二)宿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宿豫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徐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2、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支出经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优惠政策。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报领域

(一)国家和省“十四五”相关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新兴服务业、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于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绿色经济等发展的相关高技术产业。

(二)优先支持第三代半导体、氢能和新一代储能、基因技术及细胞治疗、零碳负碳先进技术等重点领域。

 

三、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截至2022年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行业(重点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必须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方向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和持续创新的各项支撑条件。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4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20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依托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8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2022年度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以申报的省工程中心计)。

(四)拥有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研发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形成有效支撑和保障;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地相对独立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主持(承担)过本领域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标准制定(含依托单位)。

(六)鼓励以依托单位为主,联合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建设工程中心,注重行业内协同和产业融合。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申报的省工程中心或依托单位。

 

四、申报数量

(一)各设区市实行存量评价结果与增量认定名额挂钩机制。

综合考虑2021年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评价结果,确定优化整合评价结果为第一档的可推荐申报8家(南京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镇江市),第二档的可推荐申报6家(无锡市、徐州市、盐城市、泰州市、扬州市、宿迁市)。

(二)省有关部门和在苏央企延续总量控制原则。

省教育厅可推荐申报8家,其它省有关部门可推荐申报1家。在苏中央管理企业由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不占用设区市推荐申报名额)推荐申报,各设区市限报3家。在苏中央管理企业仅包括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最终择优认定数量,省各有关部门(不含省教育厅)、在苏央企分别不超过10家和8家。

(三)激励增报名额。

符合优先支持领域的,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教育厅推荐申报,每个主管部门总计增报不超过2家。获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的设区市可各增报2家,每个市总计增报不超过3家。激励增报名额须属于优先支持领域或集群产业方向。

 

五、程序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填报申报数据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其研究创新实力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行文推荐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研究并履行规范程序后予以认定。

(二)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已获得省工程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不得在相同方向(领域)重复申报。同一法人单位当年仅限申报1家,如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的省工程中心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主管单位须严格按照限报数量、期限行文推荐,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推荐申报文件及《2023年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汇总表》(连同申请报告和申报数据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张)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一律采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2套(需签章齐全;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不采用上下册形式)。申请材料及附件材料请按封面、申报汇总表、申报数据表、申请报告正文、相关附件顺序装订。电子版光盘内容包括申报汇总表、申报数据表采用Excel形式,申报材料及附件材料采用Word、PDF格式各一份。申请材料及附件材料侧面用标签纸标注相关证明页,申报光盘上须记号笔注明所属设区市名称(或主管部门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和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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