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金牛区科技创新券申报的通知

章孝德 / 2023-11-07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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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创新管理能力、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及产品研发,进一步提升金牛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和质量,促进金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金牛区着力“招大引强、招优引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金牛委发〔2021〕29号)、《成都市金牛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金牛区科技创新券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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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1.申领对象、申请额度、支持范围和标准、申领与兑现流程等请参照《成都市金牛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2.企业已在成都市科创通平台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再线下提交材料。
二、申报程序
1.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单位填写《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并准备完善相关印证材料(见附件2,复印件需盖鲜章)。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并胶装成册,提交街道或功能区盖章。
2.初审。街道审核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以及有无违法违约等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交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3.复审。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接收纸质申报资料后报送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并商讨审定最终兑现方案。
4.拨付。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金牛区科技创新券经费拨付。
三、相关要求
1.各街道、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宣传,及时将申报有关要求告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负责,把好初审关,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顺利申报。
2.请申报单位将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务必于11月9日17:00时前,报送至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科技管理科(信息园西路 85号17楼1710号),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逾期将不再受理相关申报事宜。
特别说明: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鲜章,并带上合同原件现场核对。

附件3:成都市金牛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牛区着力“招大引强、招优引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金牛委发〔2021〕29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金牛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规范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成都市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利用成都市金牛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提供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采用电子券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平台注册方式
第三条  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经费预算、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承担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复审与拨付工作。
第四条  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以下称为“科创通”)下设“金牛区专用通道”,是金牛区科技创新券网上综合管理平台。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成都市金牛区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合同与兑现材料初审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纳入标准。按照《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成科字〔2022〕56号)规定通过审核并成功注册进入“科创通”平台,且统计(若纳入一套表报表)、缴税、注册均在金牛区的服务购买单位与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直接纳入“金牛区专用通道”板块。
 
第三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六条  申领对象。金牛区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对象包括:统计(若纳入一套表报表)、缴税、注册均在金牛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或市科技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条  申请额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申请5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最高申请5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第八条  有效期。申领单位持有的金牛区科技创新券最长有效期为一年,仅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赠送、转让、买卖等,过期自动失效。
服务机构持有的金牛区科技创新券在完成兑现前均有效。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政策支持合同范围为2021年11月29日以后签订的服务合同。
金牛区科技创新券和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可叠加享受。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将根据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将适时对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类别)和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一)检验检测服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接收通过申报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10%最高使用2000元科技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5%最高使用1000元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三)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认可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可按服务费用的20%(每人最高1000元)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原值不低于50万元)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开放共享服务奖励可用于对服务团队、个人的奖励。
第十条  奖补额度。同时提供检验检测、算力或数据存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技术经纪人培训中多项服务的机构每年可获得奖励最高15万元。
 
第五章  申领与兑现流程
第十一条  账户注册。金牛区科技创新券账户分为使用方和接收方两类。
满足申领对象条件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机构登录“科创通金牛专用通道”后注册账户,选择账户类别,填报相关信息,按照《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成科字〔2022〕56号)规定通过注册审核后开通金牛区科技创新券账户。
注册成功的服务机构填写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服务产品信息,按照《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成科字〔2022〕56号)规定通过审核后,机构账户可接收科技创新券。
已在“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kjxm.cdst.chengdu.gov.cn)和“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www.cdkjfw.com)”注册的单位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无需再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申领与发放。申领对象根据平台要求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领表,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科技创新券发放至金牛区科技创新券账户。
第十三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流程
(一)服务购买方(即申领单位)在平台上提出科技服务购买申请。
(二)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按要求约定科技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比例,并将服务合同上传至“科创通金牛专用通道”。
(三)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平台上对服务合同书、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约定为购买方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服务购买方在平台上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接收方兑现流程
(一)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将已提供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上传到“科创通金牛专用通道”,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根据审核意见,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递交科技创新券兑现及补助的纸质证明材料。
(三)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科技创新券兑现及补助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每年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汇总后交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四)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对科技创新券兑现额度及服务奖励资助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和奖补兑现建议方案,由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拨付。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1年兑现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单位不得与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撤销立项,追回骗取的资金,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金牛区各类科技项目;无故拒报、瞒报相关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金牛区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其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重点工作要求,金牛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可适时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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