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2025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一)《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花名册。
(四)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用,证书复印件请按照花名册顺序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证书封皮不用复印)。
(五)人员证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2024年度12月单位社保缴纳证明(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24年1-12月个人社保缴纳明细表(请提供查询网页页面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2024年1-12月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请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2024年1-12月全员个税申报明细表(请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绩清单(包括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涉及企业名单、出具审计报告的文号)。2024年未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请注明。
(七)中介机构简介、高企认定相关政策学习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
(八)高企认定中介机构信息登记承诺书。
三、相关说明
(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机构不予受理;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仅可作为一家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申报,不允许多头申报。
(三)宝鸡市科技局将对提交申请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在“宝鸡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2025年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登记名单。
(四)本年度已为企业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及时进行信息登记工作;对未进入2025年我市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名单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9月5日后出具的报告将不予受理。
四、截止时间及受理方式
(一)截止时间
8月27日,逾期本年度将不予受理。
(二)受理方式
纸质材料集中受理(因审核证件原件需要,不接受纸质材料邮寄)。
地点: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204室
纸质材料集中受理时间:2025年8月26日-2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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