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老字号认定最新管理办法出台!小编详细解读陕西老字号的认定条件(品牌需40年以上)、申请程序、动态管理制度及企业权利义务。涵盖申报材料要求、审核流程、标识使用规范以及移出名录等细则。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兴平市、韩城市、华阴市有想申请的企业欢迎随时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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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陕西省商务厅牵头负责陕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文旅厅、市场监管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陕西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陕西老字号企业,建立陕西老字号名录。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西老字号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陕西老字号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原则上每3年认定公布一批陕西老字号。
第五条 陕西老字号认定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行业引领性,注重传承保护、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陕西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40年(含)以上;
(二)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
(三)具有陕西地域文化特征;
(四)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陕西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陕西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符合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经营管理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无不良经营纪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逐项整理申报资料(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九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性进行审核,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市级老字号的企业和被列入国家、省级非遗保护名录的保护单位(企业),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在省商务厅网站对拟认定的陕西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陕西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陕西老字号牌匾和证书。
第十三条 陕西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标志,陕西老字号企业可依据《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注册商标发生转让;
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陕西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省商务厅收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经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第十六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予以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必要时暂停其陕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的;
(三)陕西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陕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的。
(七)被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由省商务厅或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暂停其陕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由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并收回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证书。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二年(含二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陕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陕西老字号和陕西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收回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证书的决定。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陕西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陕西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收回陕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证书的决定,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被移出陕西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陕西老字号。
第十九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被暂停陕西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陕西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陕西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陕西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陕西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说明、广告装潢、展示宣传、电商直播中规范使用陕西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可规范使用陕西老字号标识,进驻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特色商圈、客运枢纽和线上平台,开展老字号品牌、文化、产品、技艺、服务等方面宣传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
(三)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促进老字号发展、技改、品牌的相关支持政策,强化品牌拓展、聚集发展。
(四)可参加各级政府类经贸交流活动、线上线下专题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陕西老字号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认定品牌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展示宣传活动,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传播老字号优秀品牌理念,充分发挥老字号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建设陕西品牌的积极作用,提升陕西老字号品牌的影响力。
(三)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和经贸交流活动,持续宣传推广陕西老字号品牌、产品或服务,为技艺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和市场知名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并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各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依工作职责对本辖区内的陕西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加强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陕西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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