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开始执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新认定条件

吴艳红 / 2026-01-19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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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了解到专精特新认定大变化,2026年4月1日执行。核心变化: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收门槛提至1500万,研发费用每年100万以上,必须有I类知识产权!2.专精特新“小巨人”:研发费用两年不低于1200万,一类知识产权需4项以上,省级专精特新得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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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 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 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管理、模 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包括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 强研发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 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骨干力量;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 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优,是 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落实“两个毫不 动摇”,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专精特新发展1 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发布相关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与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认定、授牌 等活动。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 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育平台组织开展 认定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 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有针对性地制定政 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数据互通共 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把关, 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 1),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 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过的,由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 2),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 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过的,向工 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 核、抽查和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 主动发现机制,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 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 定向邀请其参加认定。认定标准不降低。

第十条 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推荐工作中,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审核机制、规范 全过程管理,组织专家严格对照认定标准,重点对企业申请材 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等情况进行审核。应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多个 评审专家组、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形式开展审核,评审专 家组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 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 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 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应自 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支撑单位应加 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 变相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审核认定相关工 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 介机构影响。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 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运行监测,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 法等各类数据信息,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 提高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质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年度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 展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 评估。对于评价得分较低的地区,采取限制推荐名额、控制数 量增长等措施。对评价得分较低的企业,加强重点监测。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有效期 3 年,每次到期前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 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 3 年。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可登陆培育平台查询认定状态和有效期,并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 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 业,取消认定。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如发生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 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 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报告重大变化情 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取消认定。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应在 3 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同步 完成名称变更申请。如发生跨区域迁移,应在 3 个月内在培育 平台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并与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 并。后续由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培育和服务监测5 等工作,迁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 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 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 形,取消认定且三年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 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 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 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机制,加强对优 质中小企业的风险监测与处置,涉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 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负责该企业认定的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 理的举报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 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 重要求企业整改,或取消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把功夫下到培 育和服务上,坚持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针对6 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强化 政策支持、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企业治理和加强权益保护,不 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 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 协同、上下联动。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 政策工具,加强用地、用能、用数等要素保障,着力推动惠企 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公共服务 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推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机构扩面提质,共同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全国中小企业 服务网,提升服务覆盖面和企业获得感。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型企 业孵化器、校企协同育人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坚持中小企业 需求导向,聚焦技术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数智化转型、权 益保护、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国际化发展等领域, 提供精准高效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专员队伍,加强优质中 小企业对口联系帮扶。广泛汇聚市场化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市 场化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不断丰 富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强化人才 教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面向中小企7 业的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等咨询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 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大力弘 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工程师文化,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 争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 强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中小企 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认定和培育服务过程中,各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 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3 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 1500 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 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 2000 万元以上,主 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80%,上年末资产 负债率不超过 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 100 万元,且每年占营业 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

(四)拥有 1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 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 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 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 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 50 分以上 (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 50 分以上即可)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一)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 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3 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 5000 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 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 增长率不低于 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 债率不超过 75%。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 1200 万元,且每年占营 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

(四)拥有 4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 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 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10%以 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六)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 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 础,或属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 未来产业,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 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七)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 60 分以上 (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 60 分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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