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动服务业能级提升,射洪市正式出台力度空前的支持政策。新政策覆盖市场主体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品牌项目引进、电商外贸发展等全方位,提供真金白银的奖励与补助。例如:首次“升规入统”最高奖10万元,引进知名品牌首店最高补100万元,外贸进出口最高奖50万元。政策有效期三年,请全市服务业市场主体抓住机遇,积极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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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催生、壮大、繁荣我市服务业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着力推动服务业市场主体总量增长、质量稳步提升,不断夯实射洪服务业经济发展基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射洪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升规入统
第一条对首次升规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新注册月度入统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限上商贸个体工商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支持一、二产企业“产销”分离,成立独立核算销售企业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在遂宁奖补基础上第二年度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不含,下同)、1亿元—2亿元、2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年度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支持一、二产企业“主辅”分离,成立设计研发、检验检测、装卸搬运、仓储物流、生产性租赁等独立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在遂宁奖补基础上第二年度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年度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分公司或产业活动单位在射洪市内独立经营并依法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鼓励城市综合体、专业楼宇、特色街区、专业市场等运营管理方引导入驻企业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每成功入统一户,给予管理运营单位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对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且增速达到40%、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增速达到30%、年营业额达到2亿元且增速达到20%、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且增速达到10%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批发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增速达到40%、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30%、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20%、年营业额达到2亿元且增速达到10%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400万元且增速达到40%、年营业额达到600万元且增速达到30%、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增速达到20%、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10%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住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400万元且增速达到40%、年营业额达到600万元且增速达到30%、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增速达到20%、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且增速达到10%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增速达到40%、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且增速达到30%、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增速达到20%、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10%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在射洪市外新开设分支机构(税收、统计关系保留在射洪),分支机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总部30%以上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之后年度同比占比每提高20%,增加10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在我市区域内新发展一个连锁门店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经认定,每增加一个销售网点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市场拓展活动,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展(节)会活动的市场主体,经申报认定,可分别给予不超过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一次性补助。参加“川行天下”等市场拓展活动,展位费补助按照省、遂宁市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老字号”等品牌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评定为国家2A、3A、4A、5A级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
(三)支持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建设
第十三条对按时按质填报统计数据、规范整理统计资料、助推企业健康成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数据采集报送人员给予每月500元补助(统计报表300元/月/人、规范化资料整理200元/月/人)),对限下样本单位数据采集报送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对市场监测样本单位数据采集报送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重点企业年度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给予企业5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项目发展
第十四条对四星级以上酒店、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入驻射洪,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经申报认定,按照品牌首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文创园区等运营管理单位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入驻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按照品牌首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单一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商圈、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收银、统一核算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运营企业,入统营业额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在获得入统激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及以上,在我市内经营并依法纳统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物流补助。对在射洪市内开展“消费品下行,农产品上行”服务并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的快递配送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照0.5元/单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开展对外劳务经营合作
第十八条支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有序、稳妥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扩大对外劳务输出。对经遂宁市商务局认定的外派劳务组织机构(外派劳务合作企业),每外派一名劳务人员,经商务部门认定后给予机构100元一次性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支持扩大文艺精品出口。鼓励各类演艺机构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面向国际市场的演艺精品,开展海外巡演和海外社交媒体平台演出,推动民族特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走出去,带动舞美设计、舞台布景创意和舞台技术装备创新和出口。培育演艺服务出口特色品牌,提升对外演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贸易水平。经申报认定,按照每人外出交通费给予50%的劳务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外贸进出口
第二十条对当年进出口100万美元、100万—500万美元、500万—1000万美元、1000万—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数据以市商务局反馈的海关数据为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拓展一个大洲的海外市场并产生外贸实绩,另外再追加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是在射洪市内经营并依法入统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二)本政策不支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市场主体,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支持资格的市场主体。
(三)本政策支持内容与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支持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自行选择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型奖补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须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出现虚报、瞒报、迟报、少报、拒报等情形,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或终止资金奖励并追回已发放的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
(五)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遂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到期后根据施行效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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