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利、科技奖、质押、标准质量奖、天府名品申报补贴材料和流程要求

江露 / 2026-02-12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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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利、科技奖、质押、标准质量奖、天府名品申报补贴材料和流程要求根据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整理而来,包括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标准、专利密集型产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质量奖、天府名品等补助,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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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纲要,践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的通知》(乐府办规〔2025〕3号),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因情况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个工作日(2月12日至2月27日),请于2026年2月27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话联系、电子邮箱、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电话,方便及时沟通交流。             

 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北段269号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的通知》(乐府办规〔2025〕3号)相关内容及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本细则所指的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是《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的通知》中“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加强科技园区建设”、“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奖励事项,含国、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

二、工作职责

(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乐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兑现过程中有关事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政策落地落实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是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的属地管理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的申请受理以及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推荐,参与后补助奖励兑现全过程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资金预算、拨付和兑现,对辖区内知识产权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奖励事项、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奖励事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奖励。

1.奖励标准

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奖励10万元。

2.申请材料

1)当年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强企文件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申请表、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相同)。

(二)奖励事项。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当年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速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高企证明材料;(2)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速达到20%的认定,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数据认定;当年度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且上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予奖励。

(三)奖励事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园区奖励。

1.奖励标准

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申请材料

1)当年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文件复印件;当年新获得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文件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

(四)奖励事项。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市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奖励

1.奖励标准

新获批的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按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奖励20万元。

2.申请材料

1)当年新获批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及省级资金支持材料复印件;当年新获批的市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材料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

(五)奖励事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主持单位1:1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获奖金额证明材料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

(六)奖励事项。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获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主持单位1:1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当年获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及获奖金额证明材料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

(七)奖励事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励

1.奖励标准

新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

2.申请材料

1)获批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文件复印件;(2)当年新获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证书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

(八)奖励事项。国际管理标准认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国际管理标准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

2.申请材料

1)获批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文件复印件;(2)当年新获由知识产权认证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批准授权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基于ISO56005《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

(九)奖励事项。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申请材料

1)当年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明材料;(2)其他有关材料。

(十)奖励事项。维权奖励

1.奖励标准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补助,每年每户总额不超过5万元。

2.申请材料

1)当年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管辖地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维权代理合同、维权代理费用支出明细及费用支出凭证;(3)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奖励事项。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奖励

1.奖励标准

以市场化方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的企业,按照基金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申请材料

1)当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复印件;(2)当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奖励事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

1.奖励标准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评估、担保、保险补助。

2.申请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附页、质押合同;(2)当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支付明细及支付凭证;当年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用支出明细及费用支出凭证;当年知识产权担保合同、担保费用支出明细及费用支出凭证;当年知识产权保险合同、保费支出明细及费用支出凭证;(3)其他有关材料。

(十三)奖励事项。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

1.奖励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最高奖励20 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申请材料

1)发起单位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正式发行等证明材料;(2)发起单位围绕知识产权证券化签订的业务服务合同,以及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3)发起单位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且已按约定偿还全部本息,无违约行为等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奖励事项。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入股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入股的单位,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

2.申请材料

1)获省级奖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

(十五)奖励事项。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天府名品”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获中国质量奖企业,正奖奖励100万元、提名奖奖励 50万元;获天府质量奖企业,正奖奖励50万元、提名奖奖励25万元;新获批“天府名品”授权企业奖励10万元。

2.申请材料

1)当年获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新获批“天府名品”授权企业的文件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

四、兑现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兑现时间范围和具体兑现流程等。

(二)组织申报。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时间,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提交《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受理初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会同同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共同出具推荐函。

(四)汇总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区县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致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局党组审定。

(五)公示及资金拨付。市市场监管局对拟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知识产权类后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对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市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应享受的支持政策,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支持政策,市与市中区按 50%:50%、市与其余区县按 25%:75%比例分摊。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省重大政策变动,有关政策相应调整;涉及市级同类型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执行《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获奖单位若违规使用后补助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原渠道退回资金。

(三)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的通知》(乐府办规〔2025〕3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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