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要求整理,详情如下,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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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托“湘企融”平台,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价值贷”),是指合作银行围绕中小企业“经营、技术、人才、市场”等维度挖掘企业商业价值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中小企业商业价值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向企业发放的为期三年(含)以内的无需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担保责任不视为第三方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线下审批贷款,是指合作银行进行线下尽调并批复的贷款;线上审批贷款是指合作银行线上通过模型自动化审批并批复的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设立,对合作银行发放“商业价值贷”所产生的本金损失予以部分补偿的资金,以引导合作银行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额度更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信用贷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属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的“湘企融”平台,依托该平台具体开展“商业价值贷”风险补偿业务。
第八条“商业价值贷”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九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会商机制,统筹开展“商业价值贷”风险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指导开展风险补偿工作,审定推进风险补偿工作的相应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明确合作银行参与资质条件,研究银行报送的合作申请,审定合作银行名单;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与报告,确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四)研究和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风险补偿工作相关制度性文件,组织和统筹协调风险补偿工作,编制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及预算建议,审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二)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及预算建议,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下达资金并按规定拨付、审批重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商业价值贷”风险补偿工作日常事务,并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报会商机制审定;
(二)推进“湘企融”平台建设,设定“商业价值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综合评价并确定等级;
(三)接收银行报送的合作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会商机制审定;
(四)审核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及时出具批复文件,重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会商机制审定;
(五)定期向会商机制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实施情况以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合作银行开展综合评价并通报;
(六)组织合作银行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会商机制备案;
(七)落实会商机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机构由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有关程序确定,承担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运营管理经费综合考虑业务规模、放大倍率、风险补偿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成本覆盖”的原则确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受托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存放管理、日常对账和财务核算;
(二)审核合作银行推送的“商业价值贷”申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三)受理合作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初审后提交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在项目补偿后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
(四)负责具体运营“湘企融”平台,开发完善“商业价值贷”申报系统,开设“商业价值贷”融资服务专区,参与组织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宣传推广,开发企业资源,助力银行提高授信效率和质量;
(五)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政策效果评估、业务风险预警,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促;
(七)落实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围绕“商业价值贷”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成立专门工作组,扩大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规模,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在企业申贷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贷款审批不超过7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综合评价;
(三)出具不将存量风险贷款转移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的承诺。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综合考量合作银行的贷款总额、风险防控、贷款利率及服务满意度等因素,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保留合作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机构依托“湘企融”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风险补偿白名单企业库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定。白名单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制造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中小企业作为支持重点,未入库企业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入库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二)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申请贷款期间在“湘企融”平台综合评价等级达到准入标准;
(四)贷款企业须符合合作银行的准入要求及相关业务的办理条件,且获得的贷款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贷款到期后,合作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企业提供续贷支持,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风险补偿范畴。
第三章 贷款要素及流程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额度。单家企业风险补偿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超标的贷款部分不予风险补偿。多家合作银行放款的按放款时间先后顺序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放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相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40个BP,利率超标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贷款流程。白名单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结合内部风控程序开展贷前审核。审批通过并放款后合作银行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湘企融”平台填报或上传贷款主要数据。贷款要素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备案,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未按规定备案的贷款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九条 熔断机制。根据各合作银行“商业价值贷”业务不良率(按不良贷款余额除以在贷余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不抵减不良贷款余额,下同)情况,建立熔断机制。
(一)若合作银行“商业价值贷”的不良率达到3%以上(含),运营管理机构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以上(含),运营管理机构受托暂停受理该银行“商业价值贷”新增业务,并对该银行进行业务核查,在银行不良率下降至5%以内后,方可恢复该银行新增贷款业务受理。对已纳入支持范围的合规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二)从政策实施第二年起,当年用于补偿的总额度以上年度末的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且不超过上年度末“商业价值贷”在贷余额的5%。当年超过以上限额的逾期贷款不予风险补偿,在总额度范围之内原则上按照逾期发生日期先后顺序由合作银行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暂定5000万元,今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作为下一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风险分担比例。
(一)合作银行通过线下审批,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投放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照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40%和35%给予补偿。
(二)对合作银行通过线上审批,向白名单企业投放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给予补偿,每年单家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各家合作银行合计补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已实施“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区域,要优先将“商业价值贷”白名单企业纳入“潇湘财银贷”白名单。对于已投放“潇湘财银贷”依然还有资金需求的白名单企业,支持合作银行通过“商业价值贷”为白名单企业补充额外所需资金。
合作银行对同一企业的同笔贷款,只能享受一项省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五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贷款企业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备相关情况,并作为追偿主体及时开展逾期清收工作。线下审批贷款本金逾期90日并经追索后仍未追偿到位的,合作银行可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贷款明细具体到企业,下同);线上审批贷款本金逾期180日并经追索后仍未追偿到位的,合作银行可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单家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原则上按照放款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初审。在收到相关合作银行材料后,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初审,并根据合作银行上年度贷款余额情况,提出本年度该银行风险补偿上限及单笔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建议,对资料齐全的项目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审。
第二十五条 会审。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合作银行申报资料进行会审并经相关程序审定,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偿意见。重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会商机制审定。
第二十六条 划拨。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的补偿方案及批复文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二十七条报备与结算。运营管理机构建立风险补偿台账,详细记录申请、审核、补偿、账户收支等情况,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拨付凭证同时调减当年对该银行的补偿上限额度。
第二十八条追偿与回补。合作银行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且每季度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享受风险补偿政策的逾期贷款的清收情况;合作银行收回已经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含全部收回和部分收回),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补偿金额的比例,于贷款收回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终止追偿。在经诉讼或仲裁且法院执行终结的情况下,贷款确实无法追回时,合作银行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终止追偿建议方案。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采取专题会议研究、现场核查、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验证,并按有关程序确认后,对此笔贷款终止追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风险补偿资金遭受损失的合作银行,将取消下一年度合作资格。合作银行存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有故意逃避债务、套取或挪用贷款资金等情况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十四条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根据职能对风险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支持合作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作模式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及园区出资进行合作,联合分担风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在本办法到期后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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