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贴和流程管理办法

江露 / 2026-02-28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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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贴和流程管理办法整理,‌聚焦产业链整合,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推动四川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合理资金配置,强化团队协同与绩效管理,加速农业科技资源高效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绩效为导向,专项资金覆盖技术研发、集成示范等环节,构建多学科联动的现代农业创新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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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22〕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根据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农业(农牧)农村主管部门、专家所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农业农村厅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农业农村厅负责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工作,设立团队和岗位,遴选、聘任、调整团队专家,组织签订任务合同并开展考评,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农业(农牧)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牵头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农业(农牧)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专家所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协同衔接。围绕产业技术体系发展,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资金、国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农业技术推广及成果转化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

(二)稳定支持,动态调整。构建稳定支持渠道,推动产业技术体系持续发展、不断创新。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激励引导。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专项资金纳入专家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坚持绩效目标导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聚焦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用于支持创新团队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开展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包括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管理。

创新团队建设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在每轮创新团队建设开始上一年度,由农业农村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通过竞争立项等,遴选确定各团队首席专家和岗位专家。根据未来五年建设任务规划和绩效目标,提出每轮第一年各创新团队补助标准和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建设周期内第二年起,农业农村厅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工作考评,并形成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下达文件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提前下达一般不低于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可编入省本级年初部门预算的尽量编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尚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按规定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职务科技成果按单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和设备,按规定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工业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可列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1.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或购买专用软件授权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参与体系任务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其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体系研发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首席专家组织创新团队建设,开展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等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经费由农业农村厅单独核定;专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为30%,10万元至25万元部分为25%,25万元以上部分为20%。

第十五条专家所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简化报销流程,最大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十六条专家所在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原则不予调整。因人员变动等因素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厅组织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在编制每轮创新团队建设五年规划时,同步编制五年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和各团队(岗位)绩效目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重点明确各团队与产业的关联度、科学研究的创新度、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综合衡量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产出指标主要包括研发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规程、新标准、新机具、新材料、新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效益指标主要包括示范推广面积及效果等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以及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突破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创新团队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经费安排和下一个实施周期优化布局的重要依据。财政厅适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各团队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岗位专家予以淘汰;对各团队排名倒数第一、第二的岗位,按2万元、1万元定额调减下一年度经费,调出经费增至该团队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岗位。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单位、专家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调整、收回专项资金、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等措施处理。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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