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安徽省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为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动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本次将茶叶红外紧条机、粮食包装机、雷竹笋剥皮机等7款专项鉴定产品,以及连栋温室、畜禽层叠式养殖设备2款成套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覆盖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户农民最高可享温室补贴30万元、养殖设备60万元,合作社等组织更可叠加至80万/160万!本文为您拆解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及“先建后补”全流程,助您快速申领中央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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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加强新型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推动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机创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产品范围
全省范围内将茶叶红外紧条机、粮食包装机、雷竹笋剥皮机、中药材切片切块机、瓜蒌脱皮洗籽机、平床式粮食干燥机、手扶式水田除草机等7款专项鉴定产品,及连栋温室、畜禽层叠式养殖设备等2款成套设备纳入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范围。其中,专项鉴定产品按照常规机具补贴程序实施;层叠式蛋鸡养殖、玻璃温室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成套设备按照本方案实施。
试点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农机创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执行,实行定额补贴。连栋塑料膜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2000平方米(含),连栋玻璃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1000平方米(含);畜禽层叠式养殖设备单栋设计养殖量不低于2万羽(含)。年度内,单个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连栋温室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含)和80万元(含),畜禽层叠式养殖设备分别不超过60万元(含)和160万元(含)。全省农机创新产品年度资金规模总量不超过4500万元。
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申报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1.先进性方面。产品或其主要设备应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
2.适用性方面。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或委托县级及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验证。
3.安全性方面。应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达到我省相关产品建设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其中温室大棚建设应综合考虑建设地区风载荷、雪载荷、作物载荷等各种载荷,规范设计、加工、安装和验收。
4.宜机化方面。应充分考虑宜机化作业需求,设有农业机械出入门和通道,保证设备运行顺畅,操作、检修方便。
5.合规性方面。符合《安徽省层叠式蛋鸡养殖成套设备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和《安徽省玻璃温室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已通过其它渠道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成套设施装备,不再享受农机创新产品补贴。
6.其他方面。补贴产品应在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包括:建设主体名称、产品名称及编号、执行标准、建设地点、建设完成日期、生产(建设)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验收单位名称等。
(二)生产(建造)企业条件
1.试点产品生产(建造)企业应具备相应产品生产、建设、安装和售后等服务能力,且在我省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2.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失信记录。
3.企业签署承诺书(附件8),书面承诺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严格践诺。生产企业应通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
4.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其生产连栋温室、畜禽层叠式养殖设备的执行标准。
5.至少提供2个在我省已经建成的应用实例材料。
6.生产(建设)企业按规定自愿投档,并经审核通过。
7.生产(建设)企业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核验和抽查工作等。
五、操作程序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政策按照“先建设后补贴,先申请先补贴”的原则,采取“自主购机(建设)、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一)产品备案。购机者凭身份证明材料主动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安徽省层叠式蛋鸡养殖成套设备建设备案表》(附件4)和《安徽省玻璃温室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备案表》(附件5),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备案事项,根据本地资金规模情况,按照备案先后顺序确定购机者,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自主建设。购机者自主选择在我省投档通过的生产(建造)企业及符合补贴要求的农机创新产品,签订建设合同后进行建设。
(三)申请受理。农机创新产品建设完成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核验机构组织核验工作。购机者、第三方核验机构和生产(建设)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申请补贴材料如下:
1.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用途承诺书、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
3.销售发票(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原件。
4.“一卡通”原件或经营组织凭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对公账号等。
5.竣工验收报告。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我省农机创新产品建设规范中的基本参数、面积、养殖量等内容。第三方机构优先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
7.核验报告(仅限玻璃温室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成套设施装备)。第三方核验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现场形式核验与建设质量核验并出具核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核验对象、参与人员、核验方式、流程情况、建设质量与技术规范的一致性、成套设施设备功能和实际用途一致性、付款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性、争议事宜等内容,并附核验表(附件6、7)),报告中须有明确的核验结论。
(四)核实查验。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核验,核验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对所购产品进行现场核验。主要核验农机创新产品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核验报告等补贴申请资料,填写核验表(附件6、7)。
(五)资金兑付。农机创新产品核验合格方可兑付补贴。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等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等要求执行。购机者、第三方核验机构和生产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便于资金监管,成套设施装备或其关键构成购置建议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沟通配合,积极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要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产品的建设质量进行核验。
(二)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指导农机创新产品生产(建造)企业公开试点产品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生产(建造)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方式,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生产企业需签订试点企业承诺书。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补贴试点产品抽查,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地区督促整改。对生产(建设)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补贴对象应严格遵循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购买或建设行为真实性、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建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验收单位对验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在我省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基础上持续探索和创新,完善管理措施,总结试点经验。各市农业农村局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试点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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