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领三秦 梯次进阶!2026年陕西省各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申报条件时间和认定流程规划!2026年,陕西省持续深化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以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三级体系为框架,在全省各市全面推进智能制造升级。目前,全省已建成16个卓越级、143个先进级、402个基础级智能工厂,总数居西北第一、西部第三,智能制造水平稳居西部前列。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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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各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申报主要工作
(一)全面组织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请各市区建立本辖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储备库,抓紧组织区域内所有规上制造企业入库培育,广泛开展2026年度新一轮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组织企业于4月3日前在国家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自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二)组织开展智能工厂全面调查摸底和推荐工作。在企业全面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基础上,各市区积极指导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建设工作,组织所有规上制造业企业填写完成智能工厂项目摸底调查表。各市区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考察核实工作,填写形成各市区2026年度智能工厂培育项目推荐名单,于4月10日前将汇总的摸底调查表和推荐名单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
(三)遴选推荐具备条件企业开展海外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年将启动海外智能工厂培育工作,请各市区结合区域内制造企业出海情况,推荐一批有基础、有意愿共同推进海外先进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的企业,于3月3日前将海外智能工厂培育名单(附件3)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
二、陕西省各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申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储备库、完成智能工厂项目摸底调查是夯实智能制造体系基础,有的放矢开展培育和支持工作的基础性条件和重要支撑。各市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规上制造业企业入库(国家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评估并上报材料。企业要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认真把关。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区域内所有规上制造业企业及时上报材料,做到应报尽报。要切实做好企业智能工厂项目建设情况相关信息核实、实地考察工作,杜绝上报材料数据造假和不实行为。要精准把握企业智能工厂建设现状和规划需求,在企业自愿前提下推荐企业培育建设更高层级的智能工厂。
(三)拟定计划。各市工信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评估情况拟定年度智能工厂培育计划,有针对地分层级组织开展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请各市区于4月30日前将区域内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和复核情况上报省工信厅。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依托国家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 神,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构建规范化、体系 化、长效化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机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 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工厂是实现智能制造的核心载体,是制造 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的主阵地。智能工厂通过深度融 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精益管理理念,部署智 能制造装备和工业软件,探索应用工业智能体,构建人工智 能技术深度内嵌的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统,驱动产品全生命周 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集成贯通和综合优化, 全方位变革创新范式、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条 根据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等标准规范, 按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 其中,先进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网络化能力提升;卓越级 智能工厂重点实施智能化升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探索未来制 造模式,实现智能化变革引领。
第四条 到2030年,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实现我国制 造业整体数字化转型。到2035年,推广卓越级智能工厂, 打造领航级智能工厂,大幅提高我国制造业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新发展理念,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
分级推进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分级推进,国家相关部委组 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地方相关部门和 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以下简称 “六部门”)负责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等文件,明确梯度培育体系、管理职责、培育流程等。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通知,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 智能工厂申报、专家评审和名单发布。
(三)研究制定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相关支持政策,协调 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智能工厂 梯度培育的组织推进,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主要职 责还包括:
(一)指导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智能制造能力 成熟度模型和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等标准规范(以下 简称“标准规范”)研制、修订。
(二)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现场抽查。
(三)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
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 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部门”) 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 包 括 :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
(二)公平公正开展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培育遴 选,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的初审推荐。
(三)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 管 理 。
(四)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地区智能工厂梯 度培育情况。
(五)为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 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
(二)公平公正开展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培育遴 选,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的初审推荐。
(三)负责本集团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 管 理 。
(四)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集团智能工厂梯 度培育情况,同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五)为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实施主体和 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建设,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 力成熟度自评估。
(二)自愿开展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 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总结评估,配合开展现场抽 查、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 委”)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咨询决策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智能工厂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对标准 规范提出修订建议。
(二)参与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专家评审、现场抽 查、建设指导、总结验收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参与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和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 能工厂评估、申报、评审、发布、验收、复核、查询、分析 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遴选和培育 程序公平公正,并做好数据全流程管控和安全防护。
第三章遴选和培育程序
第十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 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方式统筹组织、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六部门按程序发布年度通知,明确智能工厂 申报要求和建设重点方向,指导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 业集团开展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开展 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照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要求提出申请。
(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依据标准规范, 公平公正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集团发布名单,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同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四)先进级智能工厂有效期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确定,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六部门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主要程序如下:
(一)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 申 请 。
(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依据标准规范 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有关中央企业集 团同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三)六部门组织专家委、有关行业专家,对被推荐智 能工厂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公示无 异议的,由六部门发布名单。
(四)卓越级智能工厂有效期为3年,建设单位应在有 效期结束3个月前发起复核申请。六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复 核通过的卓越级智能工厂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 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八条 六部门组织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主要程序如下:
(一)卓越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 申 请 。
(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依据标准规范 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六部门组织专家委、有关行业专家,对被推荐智 能工厂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形成培 育名单,培育期不超过2年。
(四)建设单位在专家委的指导下完善建设方案,推进 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
(五)建设单位应在培育期结束3个月前向推荐单位提 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初验后,六部门组织专家委开展验 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六部门发布名 单。
(六)领航级智能工厂有效期为3年,建设单位应在有 效期内持续开展未来模式探索,并在有效期结束3个月前发 起复核申请。六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领航级智能 工厂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直接取消认定。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资、市场 监管主管部门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开展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在智能工厂有效期内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报上述相关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智能工厂有效期内如发生较大安 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或严重 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所提交材料或数据 存在造假等问题,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市场监管主 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6 通过认定的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 评 价 。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针对智能工厂有关信 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 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以及中央企业集团举报,并提供佐 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收到举报信息的部门或集团应及时向被 举报的建设单位核实,被举报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回复或经 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进 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消除 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章培育扶持
第二十三条 六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统筹运用产业、金 融等政策工具支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 效性。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针对本 地区、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制定分级分类支持措 施,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 促进的服务体系,为智能工厂建设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 层次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加强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专业指 导,提供政策建议、评估诊断、技术咨询、供需对接等专业 化服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六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 已认定智能工厂的复核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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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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