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制造新机遇!2026年滁州市各地绿色工厂申报时间条件和奖补补贴、材料流程攻略整理,详情如下,申报主体为市内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需具备完善的绿色管理体系、先进的能效与环保水平,拥有绿色技术与产品滁。申报流程含企业自评、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公示认定四步,成功认定将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培育库,享受政策倾斜与资源对接,推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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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各地绿色工厂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满足《滁州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
二、各地工信部门根据本地培育计划,依据《滁州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推荐程序,遴选推荐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发展劳头好、能效水平高的企业,严格把关并择优推荐。
三、各地要积极动员、引导工信部明确的53个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申报。
滁州市各地绿色工厂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由企业依据滁工信节能【2024〕119号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无须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
2.申报经济数据为2025年度。
3.提供2026年1月属地税务部门增值税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4.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或零碳工厂创建相关工作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各地工信部门在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4月7日前将推荐文件、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绿色工厂申请报告(纸质版一份)及PDF电子版集中报市工信局节能科。
滁州市各地绿色工厂申报奖补补贴
市级(2025年发布,有效期2年)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由市财政、受益财政按1:1比例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经开区(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产品,每件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全椒县(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支持绿色发展和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给予5万元奖励。
苏滁高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件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滁州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工厂梯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认定授予滁州市绿色工厂(以下简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开展了能源审计。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和核心竞争力。
(六)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级绿色工厂认定由企业自愿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指标评价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
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赣州市绿色工厂申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赣州市绿色工厂申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确保申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按照本办法和当年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行文将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子颁发证书。
首次发布时,目前已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直接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县、市、区工信部门,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
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县、市、区工信部门,县、市、区工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信局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将市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填写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
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名单中的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
关标准的从市级绿色工厂名单中移出,并发文公布。第十六条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绿色工厂企业给予相关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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