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设施变“活钱”!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江露 / 2026-03-23 10:15:00

农产设施变“活钱”!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整理,构建确权、登记、评估、处置、收储、风险分担、贴息七步闭环。支持温室大棚、畜禽舍、冷链、烘干等设施抵押,借款人需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登记,金融机构按评估值放贷,配套风险补偿与贴息,打通涉农融资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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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好农业生产设施贷款融资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和《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依规取得的《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

(二)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是指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且经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的农业生产设施作为抵(质)押物,由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的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是指借款人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在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并签订抵(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后,抵(质)押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信息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登记机构及职责

农业生产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的抵(质)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并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相应登记,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指定内设职能部门负责抵(质)押登记工作,并依法依规刻制抵(质)押登记专用章。该专用章的使用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价值评估

农业生产设施的价值评估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按照市场价值协商评估或者以双方认可的价值内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条贷款用途和条件

(一)贷款用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经授权的农业生产设施作抵(质)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2. 持有《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具备持续生产经营能力;

3. 符合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生产设施评估价值、资产等情况综合确定;

(二)贷款期限。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七条 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贷款的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抵(质)押物类别等,开发以农业生产设施为核心抵(质)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咨询费、管理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第八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抵(质)押登记相关材料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

1.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2. 借款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

(四)农业生产设施权属证书;

(五)登记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抵(质)押登记相关流程

借款人、抵(质)押人及抵(质)押权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构提交抵(质)押登记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构应当制作并公示申请材料清单,通过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受理、审核,依法办理抵(质)押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解押登记等事项。

(一)初始登记

1. 申请和受理。抵(质)押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应向登记机构提出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申请,领取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审查和核发。登记机构对抵(质)押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向抵(质)押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原因,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二)变更登记。贷款期间,如发生被担保债权变更、抵(质)押物变更、担保范围变更、期限变更等事项,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续期登记。金融机构延长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借贷双方应在签订贷款续期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续期贷款合同、原《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续期抵(质)押登记;

(四)解押登记。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抵(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

第十一条抵(质)押登记相关事项

(一)抵(质)押人在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解押登记的同时,若农业生产设施中属于动产的,抵(质)押登记应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

(二)抵(质)押期间,未取得抵(质)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农业生产设施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质)押权的除外;

(三)抵(质)押期内同一资产不得申请顺位抵(质)押贷款、最高额抵(质)押贷款;

(四)在抵(质)押期间或借款人抵(质)押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机构不得受理抵(质)押物处置申请(包括变更登记、转移、解押、重复设置抵(质)押等)。

第十二条抵(质)押物处置

(一)抵(质)押物的处置应在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二)抵(质)押物的处置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金融机构可通过拍卖、贷款重组、租赁、流转交易,或贷款人和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均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置,取得的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

(三)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存在擅自拆除农业生产设施、转让农业生产设施未进行转移登记、申报材料不实、涂改《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抵(质)押物处置事项协商不成的,抵(质)押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风险分担

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发生违约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先依法处置抵(质)押物及向保证人追偿;未能足额清偿的部分,按照《成都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比例和程序,由风险补偿金予以代偿。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拆除处理

在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期间,因政府建设需要,需拆除农业生产设施时,需报登记机构和抵(质)押权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拆除,所得补偿款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十六条 细则制定

金融机构、登记机构、农业生产设施评估机构等相关业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登记证监制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证》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监制。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处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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