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试点补贴!长沙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管理办法

江露 / 2026-03-24 15:25:00

三新试点补贴!长沙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管理办法依托中央财政 3 亿元试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与项目申报。资金采用以奖代补、预拨 + 清算模式,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0 万元,重点支持首发经济、服务消费场景、IP 联名等方向。明确申报条件、评审流程、资金拨付及绩效监管要求,严禁用于基建、债务偿还等禁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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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振消费产业全方位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并正式入库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专项用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聚焦重点、示范引导、讲求绩效的原则,集中支持全市“消费三新”试点城市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牵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工作经费保障。

(三)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做好项目征集、初审、绩效监控等工作。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专项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工作经费保障。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完善内部绩效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和问题整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第二章支持方向、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支持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购物集聚区等。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推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联动开发系列周边产品。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第七条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在试点期间内有效投资额或项目规模,采用补助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引导社会投资共建共享试点成果。采用即审即结、预拨付等办法加快专项资金拨付。

(一)有效投资额为投资类项目申报主体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7年6月30日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全部支持条件的投资额。

(二)项目规模具体标准根据各项目类别及支持方向分别界定(详见第八条支持标准)。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投资类项目

根据企业在试点建设期内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有效投资额进行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项目分期建设,涉及备案的项目单位需分期备案、分期实施、分段申请验收。

类别 支持方向 支持内容

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1商旅文体健融合消费新场景 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试点期间至少融合2种以上业态,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以及融合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的复合型消费空间。

1.2服务消费集聚区 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野外游乐场所等区域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空间重构,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试点期间具有3种及以上服务消费业态,聚集市场主体不少于15家。

1.3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支持建设夜间商圈、夜间文旅、夜间餐饮、夜间娱乐、夜间便民店等集聚业态,优化夜间消费环境;或对商圈商街、文旅体育项目进行夜间消费升级改造,打造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地域性的夜间消费品牌。试点期间具有3种及以上夜间服务消费业态,聚集夜间消费市场主体不少于15家。

1.4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旅游交通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拓展宠物经济、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产学研基地等消费新场景。建设创新、融合等特点的消费体验场景。

1.5服务“一老一小” 支持独立新建或在商圈、街区、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内,由市场主体建设或改造运营适老化消费场景和亲子友好空间: 1)银发金街:支持建设适老化消费场景,包含但不限于智慧康养服务中心、老年学校、健康养生、老年旅行等2种及以上银发经济业态,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设施、健康监测、辅助治疗、进行场景改造、设施采购与服务升级等,并有专职运营或服务团队;(2)童趣乐园:建设亲子友好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儿童主题乐园、普惠托育机构、亲子手工坊、亲子餐饮等2种及以上亲子业态,引入安全、教育等业态,并有专职运营或服务团队。

1.6外贸优品展销中心与购物集聚区 支持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与购物集聚区,重点引进外贸优品企业,为企业提供产品展示、线上线下销售及供应链对接服务、内外贸产品行业标准的认证及推广。展销中心或购物集聚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1.7促进家政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支持基于人工智能和信用体系搭建智慧家政平台;支持优化家政服务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手环、智能机器人等设备,推行标准化服务流程等;支持建设“家政+养老+托育”智能化社区家政融合站点。

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2.1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IP等传统资源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 联动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资源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

(二)一次性奖励类项目

一次性奖励类项目,根据不同支持方向、支持内容,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分类奖励。

类别 支持方向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1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市场主体在试点期间落地首店、举办首发活动。对试点期内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具体标准见申报通知,下同)首店或举办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首发活动进行支持。试点期内引入首店、举办首发活动合计不低于4家(场)、7家(场)、10家(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1.2开设高能级首店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试点期间在长沙开设首店。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开设长沙首店,给予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支持;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开设湖南及以上层级首店,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60万元奖励。 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1.3开设旗舰店、概念店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打造旗舰店、概念店。对试点期间开设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旗舰店、概念店按照面积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即:对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旗舰店、概念店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1.4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与服务在试点期间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根据投资总额、活动规模、影响力等综合评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1.5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支持有关展会在试点期间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展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首发专区面积不低于500平米(不累计),首发新品数量不少于10个,现场举办首发专场活动,参展商数量不少于50家,有5家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观众超2万人次,有相应的配套宣传措施及成效。对展会面积1万(含)—2万平方米、2万(含)—4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100万奖励。 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2.1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支持试点期间持续举办的市级及以上赛事活动或演出,活动周期在1个月以上且整体不少于6场(12个月内),能带来相关消费额的增长或吸引一定客流,且有配合赛事、演出主题展览展示促消费等活动。赛事或演出场数6场及以上的(每12个月内),给予不超过50万奖励;赛事或演出场数12场及以上的(每12月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不超过50万元、100 万元

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3.1联动知名IP开发系列周边产品 支持联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联动开发系列周边产品。IP需有正式授权,周边产品具备创新性,无侵权盗版问题。对核定投入不低于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2老字号企业开设新店、旗舰店;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支持老字号企业依托长沙优质消费资源,在试点期内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对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店,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旗舰店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对开发保留核心工艺的“老牌新品”、融入现代设计的“国货潮品”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三)单方向和多方向申报

申报项目涉及多个建设方向及内容的,可按支持标准最高为主方向申报,并以主申报方向进行绩效考核,仅按申报的支持方向给予资金支持。

(四)其他要求

各支持方向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若超出预算额度,根据中央财政拨付总额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不予支持内容

(一)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面:拟支持项目应至少属于试点长沙市范围内的首发,各区县(市)、园区内辖区范围的首发项目不予支持。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

(二)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面:不支持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支持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消费场景。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等。

(三)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方面:不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不宜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等质量不高的IP消费场景。

(四)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用于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用于一般性装修,不用于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原则上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五)不支持通过变更项目名称、调整申报主体、拆分项目建设内容等形式多头申报。

(六)已列入并享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七)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

(八)其他不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审核与管理

第十条申报单位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全。

(三)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或公益性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等。

(四)申报单位应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内容明确且符合第六条相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在长沙市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成并投入运营。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实行项目库分级管理制度,设置储备项目库和支持项目库。储备项目库是指符合支持方向但尚未纳入支持计划的项目库,支持项目库是指经评审、公示后确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库。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储备项目中成熟的项目按程序递补进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但待建设项目继续存库备案;对经核实无法按期完成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从支持项目中移除;对符合支持方向新增项目经程序申报增补进储备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支持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主体及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评审入库。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组织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计分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向、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进行评审论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评分进行排序,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和储备项目。

(四)项目确认。市商务局对支持项目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确定为长沙市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试点支持项目,并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五)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建设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或中止,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再由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调整项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验收。投资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达到绩效目标后向属地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验和实地核查,初验合格的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主体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试点结束前未整改完成的,则验收不予通过。

(七)日常管理。市、区县(市)两级商务部门定期对本辖区投资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材料详实、完整。要对申报项目开展不少于半年/次的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验收内容

投资类项目验收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书。

(三)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产生效益等)。

(四)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

(六)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并附文字说明。

(七)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八)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

(九)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十)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佐证材料)。

验收完成后,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项目退出

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影响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终止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的;

(二)未经项目调整程序,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

(三)未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四)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清算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结合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对投资类项目实行“进度拨付+验收结算”的模式进行资金拨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分批次由市商务局将资金预拨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验收合格前拨付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90%。一次性奖励类项目待项目评审通过,项目公示等程序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资金清算。验收结束后,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中途变更、中止实施、未达预期目标等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影响外),由市商务局提出整体资金清算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清算收回前期拨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市)两级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区县(市)两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在下达试点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两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支持建设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对发现问题和绩效目标完成偏差的项目,及时指导企业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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