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宜宾三江新区正式出台专项扶持办法。政策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农业、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培育、联农带农增收五大核心方向,通过资金奖补、项目倾斜、要素保障等组合拳,支持粮油稳产、农商文旅融合、农业数字化升级与村集体经济壮大,全方位赋能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打造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的三江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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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现对《宜宾三江新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内容的,请及时反馈至三江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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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三江新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入推进“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全面推进新区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针对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规模经营、智慧和数字农业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农旅融合发展、开放合作、农村金融、创先评建等七个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城乡融合、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扶持主体和实施区域
第四条 扶持主体
1.在三江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三江新区纳税且财务管理规范,纳税记录良好的企业(含国有平台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依法投资开发建设农业种养殖,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及物流,农业休闲观光、社会化服务等项目。
2.创先评建所在街镇、村。
3.对实施乡村文旅活动的街镇和国有平台公司。
4.参与三江新区“财银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实施区域
城市规划边界外,实施的产业应符合全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规模经营
1.粮食规模经营补助。新增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一次性签订土地流转期为5年及以上),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奖补。粮食种植面积分别在100亩、200亩、500亩以上,前两年每年分别给予每亩200元、250元、300元的奖补资金(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年分别给予每亩100元、125元、150元的奖补资金(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以后年度不予奖补。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流转土地,现正常运营并种植粮食,剩余流转时间大于三年的,可按照新增流转补贴50%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蔬菜规模经营补助。新增流转土地用于种植蔬菜(一次性签订土地流转期为5年及以上),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奖补。种植面积分别在30亩、100亩以上(不含与粮食轮作,一年至少种植两季),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每亩300元、500元的奖补资金。
3.水果规模经营补助。新增流转土地用于种植水果(一次性签订土地流转期为5年及以上),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奖补。种植面积分别在50亩、100亩以上,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每亩100元、200元的奖补资金。
4.特色经济林新(改)造补助。新增流转林地发展油茶、核桃等特色经济林规模种植(一次性签订林地流转期5年以上),实际成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含),按每亩600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分两年兑现,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其中第1年和第2年分别按每亩300元予以补助。
5.竹林规模新造(改造)补助。新增流转林地用于新造(改造)竹林(一次性签订林地流转期5年以上),按照实际新造(改造)面积100亩以上(含)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分两年兑现。规模化新造(改造)面积在100亩(含)—500亩,每亩补助200元,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其中第1年和第2年分别按每亩100元予以补助;规模化新造(改造)面积在500(含)—1000亩,每亩补助300元,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其中第1年和第2年分别按每亩150元予以补助;规模化新造(改造)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每亩补助400元,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其中第1年和第2年分别按每亩200元予以补助。
6.中药材、食用菌规模经营补助。新增流转林地用于种植黄连、艾草等中药材,竹荪、球盖菇、羊肚菌等食用菌(一次性签订林地流转期为5年以上),按照实际种植面积50亩以上(含)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分两年兑现。规模经营面积在50—200亩,每亩补助400元,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其中第1年和第2年分别按每亩200元予以补助;规模经营面积在200—500亩,每亩补助600元,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其中第1年和第2年分别按每亩300元予以补助。规模经营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每亩补助800元。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其中第1年和第2年分别按每亩400元予以补助。
7.低效经济作物腾退奖励。对2020年11月以前流转土地用于经济作物种植,目前正常运营的,业主申请主动腾退面积达10亩以上且全部种植粮食的主体进行补助。腾退面积在10—200亩(含200亩)的,按500元/亩标准进行奖励。腾退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按800元/亩标准进行奖励。对新增流转土地腾退后种植粮食,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对种植粮食的业主同时享受土地规模流转补助。
8.为粮食规模化生产者提供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支持鼓励国有平台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为粮油生产“耕种防收”全程社会化服务,按面积给予50元/亩的补助。
同一地块一年内种植两季不同作物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报。粮食作物、蔬菜与其他经济作物间作、套种的,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
1.畜禽养殖场智能化建设补助。对设计年出栏500头生猪(其他畜禽按照统计标准折算)产能及以上的老旧畜禽舍进行改造提升,达到自动化控制、精准饲喂、疫病防控相关要求,粪污处理满足《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各项要求,确保达标排放的,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2.水产养殖数字化建设补助。对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因地制宜选择优势特色水产品,推进水质在线监测、智能增氧、精准投喂、病害监测等应用,尾水排放达到环保等相关要求的,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农业防灾、加工能力提升补助。对规模流转经营超过30亩的主体,新建设果蔬大棚5亩以上,或建设农产品仓储、烘干、初加工设备的,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乡村振兴“新农人”发展支持
由区党群工作部、区城乡发展局共同认定,入选宜宾市人才入乡“新农人”项目培育清单,并已启动项目建设的实体项目承担主体(个人或法人),给予政策扶持。
1.土地流转叠加补贴。新增流转土地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模经营的,前3年给予100元/亩/年补贴。
2.成长补贴。“新农人”为全日制本科学历者,每年给予1万元补贴;“新农人”为全日制本科以上(不含本科)学历者,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
3.电商直播销售补助。对“新农人”项目培育农产品开展网络电商直播促销的,根据审核确定的销售金额,给予销售额3%的额外激励,单项最高3万元。
第九条科技创新体系
1.新品种培育补助。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级、市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主要农业新品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和取得技术成果奖励。对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国家、省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承担农业课题研究,并取得技术成果被国家、省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的奖励。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农旅融合发展
1.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对文旅企业在三江新区培育创新文旅业态场景连续运营新业态项目满1年,且达到规模以上的,根据上级的奖补额度,新区再给予50%的奖励。
农旅融合新业态范畴如下:
(1)生态畅游新业态。支持发展包括房车露营、温泉康体、森林养生、林盘旅游、特色乡村度假等。
(2)特色宿集新业态。支持发展精品民宿集聚区、品质休闲体验地、精品民宿、文化主题酒店(客栈)等。
(3)研学旅游新业态。支持发展研学旅行示范基地、研学产品线路、非遗体验基地、红色主题研学等。
2.获评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对获评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根据上级的奖补额度新区再给予50%的奖励。
3.创建研学基地(营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研学基地(营地),根据上级的奖补额度,新区再给予50%的奖励。
第十一条 开放合作
1.电商直播销售补助。对新区农副产品开展网络电商直播促销的,根据审核确定的销售金额,对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参与农产品展示展销会补助。参与政府及行政部门举办的茶博会、农博会、西博会、品牌推荐会的,参加省内举办的补助2万元/次,参加省外举办的补助3万元/次。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
1.“财银保”试点补助。鼓励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辅以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协助保证保险贷款的,给予保险公司保费50%的补贴,同时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金额0.5%的标准给予银行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贴息补助。因涉农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含政策执行以后未到期贷款余额),当年贷款本息结清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年利息金额给予50%贴息补助,最长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国有平台公司年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年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投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参照《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通知》(宜三江财金发〔2021〕49号)执行。
4.特色农业保险。对符合区级主导产业的品种,按照区财政局、区城乡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三江财金发〔2024〕55号)文件执行。
5.农业专项救助。对农业生产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受灾和减产的,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专项救助。根据受损程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创先评建
1.示范家庭农场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每年经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对首次获得国、省、市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每年经动态监测合格继续享有示范专合社称号的,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次。
3.示范农业龙头企业奖励。对首次被国家、省级、市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监测合格继续享有示范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给予2万元/次的奖励。
4.品牌创建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公共品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农产品品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园区申报奖励。对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20万元;对省级三星园区升级四星园区的,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30万元;对省级四星园区升级五星园区的,奖励园区业主和所在街镇各50万元。
6.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镇创建补助。自2021年起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村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乡村振兴先进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高效推进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百村示范、千村达标”工程,奖励达到认定标准的示范村10万元,达标村5万元。
7.农业标准化生产奖励。自2021年起被确认为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审批和兑现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审批。项目建设按照“先批后建”原则,实行“业主申报、镇村审核、部门会审、区管委会审定”的方式,通过审批的项目方可申请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奖补资金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补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总量控制在2000万元内。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奖补资金在20万元以内的由区城乡发展局审批,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城乡发展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区城乡发展局负责全区农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和管理奖补专项资金;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及项目建设管理、督查、验收和奖补资金兑现审核拨付,规范并妥善管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建设督查和奖补资金兑现审核;负责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街镇和村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参与项目建设日常指导、日常督查、验收以及奖补资金兑现审核。
第十九条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和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凡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在项目申报、建设、奖补资金兑现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乱纪的,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申报扶持政策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享受过程中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三年。已经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补助。“粮食规模经营补助”已经享受《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宜三江办发〔2023〕43号)政策但尚未享受满三年的,按原政策执行。三江新区原执行的涉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城乡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和未明确事项,由区城乡发展局、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形成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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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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