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就《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申请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解读!办法将对备案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与信用管理,明确评价指标、动态调整及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预审服务质量管控,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维护良好创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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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评价与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一年度在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提交过专利预审申请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备案主体,是指已在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
代理机构,是指在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分级管理,是指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诚信、创新能力、预审申请质量、综合服务指标等情况,对其进行量化评价和分级管理,优化预审资源配置。
本办法所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行业属性,将预审服务对象分为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两类。
第四条 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综合评价、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分类结果作为配置预审服务资源、实施差异化服务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保护中心有关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熟知预审管理各项规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提交高质量、高价值专利预审申请,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氛围。
第二章 分级评定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保护中心细化分级评价指标,建立《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分级评定表》(见附件1)和《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分级评定表》(见附件2),组织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评价,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分级评定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指申请主体备案情况和代理机构注册情况;加分指标包括主体资质、荣誉奖励、预审申请质量等;扣分指标包括低质量预审申请、违反规章制度情况、存在失信行为情况等。具体分级评定指标根据相关政策及预审申请质量动态调整。
第八条 分级评定的基本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平台和中国专利智能审查系统、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二)备案主体、代理机构提交的佐证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信息。
第九条 保护中心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开展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保护中心依据分级评定得分结果,分别将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按得分排名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原则上,备案主体得分排名前20%的评为A级,得分排名前80%(不含前20%)的评为B级,其余的评定为C级;代理机构得分排名前20%的评为A级,得分排名前80%(不含前20%)的评为B级,其余的评定为C级。
第十一条 评定年度内被保护中心取消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不定等级。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的,按照备案主体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和提供预审服务。对于联合申请,则按申请人中的备案主体的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和提供预审服务。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行为的,一律列入C级:
(一)评定时经营状态异常的;
(二)有2件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记录的;
(三)上一年度内新备案的申请主体及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上一年度提交预审申请少于(含)1件的备案主体、预审申请代理量少于5件的代理机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适用信用承诺并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护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并附依据和事实理由,保护中心将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 保护中心将依据分级评定结果合理配置预审资源、优化预审服务,向高质量发明创造、产业发展有迫切需求和技术更新速度快的创新创造倾斜。
第三章 备案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对等级为A的备案主体:
(一)在保护中心官方网站中公示名单;
(二)纳入精准服务名单,在快速预审、快速维权、导航运用等协同保护的各项业务中优先提供服务;
(三)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力度;
(四)其他符合要求的优先服务。
第十七条 对等级为B的备案主体:
(一)提供常规专利预审服务,视专利预审申请技术方案情况要求其提交相关研发证明材料;
(二)对上市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或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科技成果,经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提供优先服务;
(三)进行常规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
第十八条 对等级为C的备案主体:
(一)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加强业务指导;
(二)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应按要求附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分别予以提醒、约谈、警告,暂停预审服务半年及以上,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等处理。
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等级为A的代理机构:
(一)在保护中心官方网站中公示名单;
(二)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三)邀请进行经验分享,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四)减少抽查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对等级为B的代理机构:
(一)提供常规专利预审服务,视专利预审申请技术方案情况要求其提交相关研发证明材料;
(二)代理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科技成果,经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等级为C的代理机构:
(一)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二)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应按要求附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分别予以提醒、约谈、警告,暂停预审服务半年及以上,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被评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评定工作行为的相关主体,取消评定资格并暂停预审服务资格6个月,期满后需提交书面申请方可恢复预审服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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