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孵化生态!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稿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材料补助整理。修订稿完善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绩效评价及退出机制,细化场地设施、创业服务、孵化成效等要求,突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高企孵化、投融资对接等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类与动态管理,推动孵化器提质增效,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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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各类主体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2〕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直“三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服务与监督。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孝感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备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与投融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毕业企业数不低于2家或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第六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孵化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毕业企业数不低于1家或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3家。
第七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认定申请,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孝感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孵化器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对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自评报告的市级孵化器,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
第四章 孵化器促进与发展
第十三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第十五条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第十六条鼓励孵化器对创业项目“深度参与、重度投入”,与创业企业建立孵化共同体,强化孵化与创业共生能力,以专业化服务整合创业企业碎片需求,链接人才、资本、技术、市场等资源,推动创业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第十七条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十八条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人居楼宇、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给予运营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孝科技发〔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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