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解析!恩施州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认定条件流程+材料补助!规范市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运营、考核与动态管理,明确备案条件、申报流程、服务内容及绩效评价机制,聚焦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助力恩施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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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完善我州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健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机制,坚持以“用”为导向,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参照《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优势的独立机构。
第三条 我州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两种组织形式。
第四条 州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遵循“自主建设、申报备案、绩效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平台,以提高研发机构覆盖率。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是由地方政府主导,高校、科研机构为支撑,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企业,“无编制、无级别、无经费”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实体。主要面向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州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所涉产业应是地方优势特色产业;
(三)所在地政府主导,有相应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和运营经费投入;
(四)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参与组建的龙头企业占股原则上不超过30%;
(五)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第六条 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可以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主要面向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等创新活动,旨在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州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备案单位必须是恩施州内注册的规上企业,经营和社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两年来无环保、生产安全等违法情况发生;
(二)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1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四)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五)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企业应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50万元。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七条 州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州科技局根据全州科技创新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发布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至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
(三)审核推荐。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严格把关,以确保其真实性,由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拟备案名单,并将盖章后的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州科技局。
(四)专家评审。州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五)集体研究。州科技局对通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报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网上公示。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七)公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州科技局按要求公布备案名单。公示有异议的,报请局党组会和派驻纪检组进行核查。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州科技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科研人员、研发投入、成果产出、运行情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九条 州级新型研发机构必须认真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投入辅助账,依照《统计法》规定如实申报研发投入经费。
第十条 对州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十一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星级管理机制,促进全州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州科技局在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州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恩施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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