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交易、研发!恩施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条件程序和补贴材料实施细则!聚焦科技成果交易与研发两类奖励,明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2%奖励成果转化单位(最高20 万)、1%奖励服务机构(最高10 万),规范申报、审核、公示流程,激励成果就地转化,赋能 “两山” 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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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面赋能恩施州“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报主体
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州内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奖励类型
恩施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科技成果交易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实现就地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给予奖励。
2.科技成果研发奖励:对州内自主研发取得的,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同一项科技成果不得重复享受奖励,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励经费列入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交易奖励
1.对拥有先进技术成果并实现就地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20万元。
2.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
(二)科技成果研发奖励
1.对获得财政科技资助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项目投入资金的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
2.对未获得财政科技资助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项目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
3.对取得特别重大科技成果的,经“一事一议”核定后给予奖励。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科技成果交易奖励
1.科技成果拥有单位
(1)上一年度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五年及以上)合同。
(2)单笔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不少于50万元。
(3)科技成果交易后,购买方实现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不高于申报当年新增销售收入。
(4)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隶属、关联关系。
(5)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2.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
(1)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平台。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签订专项合同。
(4)与上述交易双方均无隶属、关联关系。
(二)科技成果研发奖励
1.科技成果研发领域应属于《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资金的70%。
2.科技成果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
(1)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形成了标志性产品、新产品或拥有核心技术,对产业链具有全局性带动作用。
(2)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后,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在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登记的应用技术类成果。
4.核心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科技成果交易奖励
1.科技成果拥有单位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材料;
(2)技术合同的发票复印件(需注明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章)、研发费证明材料;
(3)成果转化实现年度新增销售收入证明(含销售发票)、新增销售收入与成果相关证明等材料。
2.为上述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
(1)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
(2)成果转化服务专项合同等材料。
(二)科技成果研发奖励
1.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2.项目投入资金证明: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和代表性记账凭证等;
3.科技成果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证明:
(1)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形成了标志性产品、新产品或拥有核心技术,对产业链具有全局性带动作用等证明材料。
(2)成果产业化应用实现年度新增销售收入证明、新增销售收入与成果相关联的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二)县市初审。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申报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及发票等电子材料。各县市、恩施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院所,进行审查、推荐。
(三)评审认定。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必要时组织现场核验。
(四)资金拨付。对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州政府同意,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获奖励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奖励资金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八条本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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