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投后股,成果共享!郴州市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机制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实施细则

江露 / 2026-03-26 17:13:00

先投后股,成果共享!郴州市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机制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实施细则聚焦本土企业科技创新,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明确成果固定收益共享(按投入比例享有成果所有权与收益)、先投后股(达标后转股并合理退出)两大核心机制,遵循政府引导、权责清晰原则,规范项目申报、资金管理、收益分配与退出全流程,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助力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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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科技项目财政支持模式,培育新质生产力,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郴江实验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郴科发〔2025〕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技创新项目聚焦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涵盖本土企业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机制主要为“成果固定收益共享”和“先投后股”等模式。

第四条“成果固定收益共享”是指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并按财政科技资金与项目实际总投入比例享有科技成果的部分所有权及收益。

第五条“先投后股”是指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并约定转股条件,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财政科技资金转为企业股权,依“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第六条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机制遵循“政府主推、创新引导、权责清晰、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职责

1.联合市财政局,制定《郴州市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2.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审定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评审、立项、公示,签订《项目任务书》。

3.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变更、终止等工作,开展科研诚信管理。

4.对项目资金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5.考核郴江实验室工作运行情况。

6.对股权代持机构进行管理考核。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1.配合市科技局,制定《郴州市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核定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建设。

2.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3.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郴江实验室职责

1.按照《郴江实验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郴科发〔2025〕14号)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及日常管理。

2.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申报、形式审查等工作。

3.参与签订《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拨付资金。

4.负责与企业确定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模式,并组织签订对应协议。

第十条 股权代持机构职责

由市科技局、郴江实验室按程序确定股权代持机构(以下简称“股权代持机构”)。

1.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2.开展尽职调查、资产评估,跟踪先投阶段服务,提出持股建议,为持股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3.与成功转股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按国有股权管理规定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4.定期向郴江实验室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2.签订《项目任务书》,规范资金使用,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

3.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及问题,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配合开展尽职调查、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4.与郴江实验室确定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模式,并签订相关协议。

5.配合监督检查,做好科技创新投入回报相关工作,履行企业在科技创新项目中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支持条件

1.在郴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选择“成果固定收益共享”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5%;选择“先投后股”的项目承担单位,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10%。

3.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4.项目单位及负责人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

1.郴江实验室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以现场答辩方式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多名(不少于5名)涉及多领域的专家组成,项目需经80%以上专家评审通过。

3.郴江实验室、股权代持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尽职调查和市值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4.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提出立项项目清单、金额,按郴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程序报批后公示。

5.市科技局、郴江实验室、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回报协议,确定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模式。对采取“成果固定收益共享”的企业,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对采取“先投后股”的企业,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持股比例。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1.郴江实验室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实施,并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

3.项目实施期过半,市科技局组织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资金拨付、项目调整或终止。经整改后仍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其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返还郴江实验室。

4.项目实施期结束1个月内,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返还郴江实验室。

5.科技项目资金投入后,未在项目实施期内完成项目验收的,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支持标准

单个科技项目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成果固定收益共享”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成果共享

1.项目实施期内职务科技成果为郴江实验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包括但不仅限于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鉴定证书、成果报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项目承担单位转让共享成果须向郴江实验室报告,经郴江实验室同意后方可转让。

2.科技成果共享比例分配按照投入财政科技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项目验收后认定的总投资)比例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收益分配

由郴江实验室作为回报收益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按协议约定时间将约定资金转入郴江实验室账户。

1.自用新增收益分配: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用于企业自身产业化,在项目验收后,郴江实验室按照成果共享比例享有项目任务书明确的年新增利润,项目承担单位按年支付郴江实验室相应收益,最终分配方式和金额由市科技局、郴江实验室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共同确定。

2.有偿转让收益分配: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有偿技术转让,按照成果共享比例享有转让收益,最终分配方式和金额由市科技局、郴江实验室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共同确定。

第五章 “先投后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转股条件

财政科技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1.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转股项目,且投资资金达到财政科技支持资金的60%以上。

2.项目承担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达到财政科技资金的3倍及以上,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3.达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

第十九条 转股流程

项目承担单位达到转股条件后,股权代持机构核查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并提出转股建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持股期股权风险承担通过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 转股数量

财政科技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转股数量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项目承担单位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总投入之比为10%,转股时股权代持机构获得项目承担单位20%的股权;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总投入之比在10%基础上每增加1%,转股时股权代持机构获得项目承担单位的股权在20%基础上相应减少1%,最低比例为5%。

2.财政科技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确保财政科技资金发挥引导作用,保障企业的自主发展权。

第二十一条 股权管理

1.项目达到约定转股条件后,股权代持机构提出转股建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完成股权转化和登记手续。

2.股权代持机构在转股后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科技创新“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若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股权变更等风险问题,应及时报送专报。

3.被投企业在“后股期”需保持股权稳定,若发生其他股权退出、转让、变更等情况,被投企业应事前书面向股权代持机构报告,经股权代持机构评估,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正式变更。

4.根据被投企业发展情况,股权代持机构在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择机开展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

5.被投企业分红、股权退出取得收益,扣除必要退出费用后,其余资金由代持机构返回至郴江实验室,继续用于支持郴州市科技创新项目(平台)。

6.股权代持机构管理费以协议议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郴江实验室和股权代持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预防与预警机制,明确风险识别和评估标准。“成果固定收益共享”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郴江实验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先投后股”项目承担单位转股后每半年向股权代持机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若出现重大风险,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郴江实验室、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成果固定收益共享”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时支付成果固定收益,应向郴江实验室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科技创新投入回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专项审计、管理费用、股权认证、投入退出等相关费用,从郴江实验室日常运转保障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郴江实验室协助被投企业对接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政策及产业资源、丰富拓展融资渠道。

第二十六条将“先投后股”转股企业纳入财政产业引导基金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转股企业纳入郴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丰富股权退出渠道,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吸引更多资源投入郴州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资金预算,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从其他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中统筹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支持郴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研究解决。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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