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市级非遗传承人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权利义务、动态管理等核心内容,要求传承人德艺双馨、技艺精湛、积极传习;建立定期评估、动态退出机制,对履职不力者取消资格。同时规定传承经费、展示平台、培训支持等保障措施,旨在规范认定流程、强化日常管理、激发传承活力,推动商洛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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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商洛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规范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洛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省级、商洛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商洛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乡村(社区、街道)和群体的认同感,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3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商洛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为市级非遗名录项目的县级传承人,有明晰传承谱系,至今仍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生产、表演及其他相关实践活动,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并承续市级某项非遗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户籍在商洛市或者长期居住地在商洛市。
从业人员稀缺,且所从事项目属于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申报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市直单位推荐的传承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推荐,推荐材料包含下述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师承脉络、学习时间、实践经历、授徒传艺、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三)该项目在本地区的传播地域,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和成就;
(四)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荣誉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县(区)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与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市直单位推荐的申报人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出具专家论证与推荐意见;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人选和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直单位申请材料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人选和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一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评审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安排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环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评审和复议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与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和复议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复议。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在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一些群体性强的传承项目探索实施“传承人群”制度,原则上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确需团体协作完成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认定、命名传承群体或传承团体,具体命名标准与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申报资料、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商洛市及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习活动,按照传承和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二)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四)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公益性活动;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传承人开展相关传承与传播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每年进行一次代表性传承人的资质、传承能力及传承绩效考评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实后,报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并公布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决定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其所在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及其他个人可书面提出异议及理由,公示期满,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复议后,将复议结果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在6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本办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在6年内不得递进申报更高一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及绩效考核的,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考核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评审、考核相关工作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与管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公示、公布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申报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科学认定、活态传承、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管。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属于传统口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游艺杂技等非遗范畴。
第六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地域特色鲜明;
(三)传承达百年或传承谱系达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清晰,存续状态良好,在区域内具有广泛影响;
(四)有明确的保护单位和可行的五年以上保护规划;
(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第七条 项目保护单位、传承群体或代表性传承人为申报主体,需经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申报片、项目传承与价值说明、保护计划、佐证材料、县级名录公布文件、保护单位资质证明等。
第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申报通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申报推荐流程: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区)文旅部门申请;
(二)县(区)文旅部门初审、公示,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区)人民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实地调研和内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市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推荐。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建市级非遗评审专家委员会,开展初评、复评,提出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拟认定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与异议核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须严格落实保护计划,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评估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存续状况恶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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