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确《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申报补贴资助和条件要求整理,本次征求申报立足安徽技工强省建设实际,兼顾政策衔接与创新突破,明确了各类技能人才及培育单位的申报条件、评价标准、扶持方向,重点支持制造业、数字产业、乡村振兴等领域技能人才培育,鼓励技能人才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推动形成“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浓厚氛围。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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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工院校招生补助。
1.对技工院校面向“两后生”、适龄农民工、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全日制系统技能培养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全日制中级技工班 800 元/人、高级技工班 1000 元/人、预备技师班 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院校补贴。
2.有关院校应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按规定做好新生信息核实、学籍注册和管理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技工院校学籍注册的审核审批和抽查检查。
3.有关院校应于每年11月份向属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新生花名册”等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同一院校、同一学生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被国家认定的优质技工院校、专业、课程、课堂建设单位给予支持。
1.2026年1月1日以后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认定的工学一体化优质技工院校、专业、课程、课堂建设单位,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认定的工学一体化优质技工院校、专业、课程、课堂建设单位,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相关专业工学一体化课程、教材开发,实训设备及耗材购置,组织相关教科研、师资培训研修活动等,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等无关支出。
3.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三)产教评技能培训生态链建设。
1.到2030年,支持建设50个左右产教评技能培训生态链,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推动产业、教学、评价衔接融通,省级财政按照20万元标准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建链补助。项目遴选条件程序按皖人社秘〔2025〕165号文件执行,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支出要符合项目申报内容,主要用于支持产教评技能培训生态链建设,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用于办公用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办公经费支出、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及奖金等与生态链建设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3.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评价补贴。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200元标准给予学生评价补贴。
2.“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初次”指首次参加某一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学生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的次数不超过3次。
3.补贴申领方式、所需材料、经办机构等由设区市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所在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证的,各地可采取信用支付方式兑现补贴,补贴资金由评价实施院校申领。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补贴申领和发放等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五)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五类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金融账户发放)。各地也可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券,劳动者凭券参训,承训机构凭券申领补贴。
2.上述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执行,采取“基础补贴+上浮补贴”方式兑现。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参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助,革命老区面向脱贫劳动力开展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的参训人员,生活费标准上浮20%。
3.上述人员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目录》补贴标准的90%兑现基础补贴,培训结业后从事与所培训职业(工种)相关工作,且在培训结业半年内提供培训结业三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流水)的,按《目录》补贴标准的10%兑现上浮补贴,对参加省及各设区市明确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符合上述兑现上浮补贴条件的,各地可按最高20%标准兑现上浮补贴(即最高不超过《目录》确定补贴标准的110%)。
4.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26年1月1日(含)以后开班的培训班次可按本文件规定兑现补贴。
5.培训组织实施程序、申报材料、经办机构等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
6.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等特殊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由司法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
(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下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和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企业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时,企业须与职工(含从其他企业转岗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企业须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
3.企业可以自行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培训。培训可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需求开展,包含技术理论、实操技能、企业文化等内容和消防、安全、环保、健康卫生、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公共知识,其中岗前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每课时45分钟),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取得证书为补贴要件,不作课时要求。
4.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26年1月1日(含)以后开班的培训班次可按本文件规定兑现补贴。
5.培训组织实施程序、申报材料、经办机构等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
同一名劳动者累计最多享受3次就业技能培训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七)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届在我省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数量和相应标准,从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至基地单位账户。
2.集训基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更新完善实训设施设备(含生活、体能训练、心理训练设施设备),购置实训耗材、辅材、器具、教具,日常水电气支出,选手食宿交通、生活补助,专家教练翻译劳务,外出参赛、技术交流等与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参赛有关的开支。
(八)企业职工技师研修提升计划。
1.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依法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在202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按照3500元/人、5000元/人、65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向企业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法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对企业和职工有评价需求、本地市暂时不能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评价的,经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可委托市外或省外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取得相应证书按规定兑现个人技能提升补贴。
(九)探索推动国家职业标准与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有效衔接,实现一次考评、多方认可。
1.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南,规范企业直接认定、越级申报和破格评价方式,完善“特才特评”工作机制。
2.支持企业遵循国家职业标准框架,结合岗位任务和技能要求,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作为职业标准补充,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3.支持各类院校将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融入专业教学和实习实训,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深化技能评价与企业岗位的有效衔接。
4.推动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技能标准衔接,对于企业内部认证、国内国际认可度高的技能证书项目,支持自主评价企业通过一次考评,同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内部证书。
5.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对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操作证,可按规定实施职业技能证书比照认定,推进互通互认。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开展技能人才联合评价,探索“一试多证”,通过一次评价,对考试合格人员分别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十)强化评价日常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增强评价标准规范、题库资源技术支撑,加强从业人员队伍能力和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1.实施职业技能评价质量提升行动。优化重构评价体系,推动载体精简优化,推动实现评价机构遴选标准、评价标准、考务规范和监管措施“立起来”,培育打造社会评价品牌。优化指导服务,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南、操作手册。结合产业布局,省本级适时开展“产、就、评”适配性分析,增强评价供需适配度。组织开展联考统考,将省本级命题、考务、考评及质量督导技术保障服务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具体经费以招标第三方服务实际金额为准。
2.落实人社部办公厅《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督导措施,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职业的日常监管。省本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全省评价机构年度质量评估、常态化质量抽查回访和评价质量大数据分析等工作,分职业开发评价机构备案管理技术标准。分级健全考务命题考评督导等专业人员队伍,完善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库,推行命题、考评、督导专家认证上岗制度,严格从业守则。
3.设立新职业观察点,鼓励积极申报开发新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数字展馆。对我省单位牵头或参与开发的新职业或国家职业标准并经人社部公布的,省本级按照牵头单位10万元、参与单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我省单位承接人社部职业数字展馆建设并经审定公布的,按照每个职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推进题库资源共建共享,统筹建立省统一题库资源目录,省本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国家题库建设,开发省级示范题库,整合完善评价机构题库资源。按照国家题库每个职业每个等级4万元、省级示范题库每个职业每个等级2万元、整合更新完善题库每个职业3万元的标准编制预算。
5.实施评价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行动。分级开展评价机构考评、命题、质量督导等专业人员业务培训,省本级负责更新开发命题、考评、质量督导人员培训课程体系和培训资源,负责重点产业领域高级考评员、人社部门经办管理人员、外部质量督导员和省属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员、命题专家、考务监考人员业务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十一)鼓励市场化办赛,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每年支持举办若干项行业技能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和企业职工劳动竞赛,并给予办赛经费补助。
1.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和企业职工劳动竞赛等各类技能竞赛,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由竞赛主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2.全省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及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总额、竞赛类型、参赛规模、办赛成本等,按照参赛选手人均不超过2万元、每个赛项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研究确定,并拨付至承办责任单位。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未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选手选拔、参赛任务,组织规范的计划内竞赛,根据选手全国赛成绩,按照前3名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责任单位竞赛经费补助,所需经费从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同一责任单位多名选手获奖的,按最高成绩兑现补助。
(十二)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按规定设立省级集训基地,开展参赛选手集训并给予集训补助,给予获奖选手及专家团队一次性奖金奖励,兑现获奖选手升学、技能等级晋升等待遇。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简称全国技能大赛)集训工作,根据以往参赛成绩、承训条件和相关单位意愿,按届设立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根据当届全国技能大赛参赛成绩,按照金银铜牌30万元、优胜奖10万元标准给予集训补助。同一赛项的多名选手获奖,按最高成绩兑现补助。
2.做好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参赛工作,对培养选手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责任单位,按照金银铜牌100万元、优胜奖30万元标准给予训练补助。已获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补助的不再另行给予训练补助。
3.给予获奖选手及专家团队一次性奖金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行业或专项职业技能竞赛获得金牌或第1名的选手,给予3万元奖励;给予上述获奖选手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上述奖励由选手选拔单位集中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获奖文件,直接拨付给获奖选手和对应专家团队个人,所需经费从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4.落实获奖选手升学和技能等级晋升等待遇。对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全省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选手,可分别享受省属应用型本科、高职院校免试入学政策。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全国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已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到职业学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并破格晋升职称。
1.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包括: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岗位等级)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或专项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
2.直接考察招聘的具体程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破格晋升职称按照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文中明确执行日期的除外),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文件未明确的政策,按相关专项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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