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孵化器行业迎来重大政策利好!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中的重要作用,安徽省科技厅正式发布《顶尖孵化器管理及绩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办法明确了顶尖孵化器的建设标准、申报程序、日常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核心内容,省级每年对单个孵化器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建设期最长不超过5年,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将退出建设序列。安徽省内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运营机构、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请密切关注,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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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顶尖孵化器管理及绩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顶尖孵化器运营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效能,依据《顶尖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所称顶尖孵化器是经安徽省科技厅批准纳入安徽省顶尖孵化器建设布局的由行业一流孵化团队牵头运营,孵化模式先进,服务能力突出,科产资源贯通,能有效形成特定领域的最优创新生态、汇聚服务高层次创新人才、高效培育硬科技企业、引领全省孵化行业转型升级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条(目标)对标世界一流,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顶尖孵化器,带动全省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企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推动形成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为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征集需求)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全省产业创新布局,面向各市、省新兴产业专班、科大硅谷等广泛征集顶尖孵化器建设需求。原则上每项建设需求聚焦1—2个关联性强的产业领域,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第五条(凝练标准)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需求进行凝练、论证,围绕种子发现、企业育成、平台服务、投资促进、资源融通等功能和其他必要条件,按重点布局领域特色、省内外相关领域孵化器发展水平和趋势,逐项提出定性或定量指标,形成包括建设主体条件、绩效验收标准等要素的榜单。
第六条(发榜揭榜)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发布顶尖孵化器申报通知和榜单。各市组织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提出分阶段的量化可考核指标。建设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揭榜”申请。
第七条(评议论证)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议,结合现场考察,形成评议意见。
第八条(批准建设)省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评议意见、科技成果转化和未来产业培育等需求,按程序审定顶尖孵化器建设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等。建设主体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市政府签署建设合同书,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等,建设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启动支持)首年在合同订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当年建设目标和预算资金投入,拨付省级支持资金;第二到第五年,每年根据前一年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拨付年度支持资金。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管理方式)对纳入建设布局的顶尖孵化器,采取“一体一策”项目制管理,按合同书约定的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及考核评价指标等内容推进建设。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顶尖孵化器以市为主建设,以建设单位和市县投入为主,省级依据单个孵化器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运营奖补支持。省级对单个孵化器支持资金不超过孵化器当期有关投入(含孵化空间改造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招引与激励、举办资源对接活动等;一般人员工资,房屋、土地等基本建设除外)的20%,且支持额度不超过市、县(市、区、开发区)同期投入额度之和,省级每年对每个孵化器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财政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省财政支持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顶尖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季度、年度发展报告及重要变动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宣传)顶尖孵化器应积极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自媒体等渠道,宣传孵化成效与服务经验,提升知名度与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变更程序)顶尖孵化器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指标、建设场地、运营主体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监督问责)顶尖孵化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经营、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等情形的,将视情节采取约谈、暂停或核减经费、终止建设、追回已拨资金、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等措施。
第四章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评价周期)顶尖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每年对上一年度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建设期满后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七条(评价方式)顶尖孵化器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发布绩效评价通知,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各顶尖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意见,必要时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指标完成情况(占80分):对照任务书约定的年度考核指标,评价其在“种子”发现、企业育成、平台服务、投资促进、资源融通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与成效。
(二)资金使用情况(占20分):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分为四个档次:
优秀:得分85分(含)以上;
良好:得分75分(含)至84分;
合格:得分60分(含)至74分;
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是拨付省级财政资金的核心依据,具体运用如下: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预算金额,足额拨付下年度省财政支持资金。
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预算金额的80%拨付下年度省财政支持资金。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预算金额的60%拨付下年度省财政支持资金。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下年度省财政支持资金不予拨付,并由省科技厅会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不超过一年),整改通过的,继续支持建设。
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退出顶尖孵化器建设序列,并退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剩余部分。
第二十一条(综合验收)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牵头对顶尖孵化器开展综合验收。任务书是顶尖孵化器综合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满的综合验收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及推荐申报国家级载体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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