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影视文创产业新政来了!企业落户、拍摄制作、作品播出全链条扶持,最高补贴1000万

钱洁 / 2026-04-01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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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影视制作公司和文创团队都在问:成都影视城落户有什么政策?拍摄补贴怎么申请?作品在央视播出能拿多少奖励?刚刚修订施行的《成都市郫都区支持成都影视城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文将为你拆解新政的核心扶持内容,从企业落地、载体建设、拍摄制作、作品播映、获奖奖励五大方面,梳理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操作要点,帮助影视文创企业快速锁定适用政策,高效完成申报,让政策红利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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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支持成都影视城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四川省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成都市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郫都区打造“科创高地、锦绣郫都”等决策部署,加快成都影视城建设发展,持续繁荣影视作品创作生产,优化完善影视文创产业生态,促进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的西部影视时尚之都,结合郫都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
支持在成都影视城依法经营,对本区域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经济活动有实际贡献和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支持和推动本区域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团队)。
第二章支持产业(人才)聚集
第三条支持企业落地聚集
1.对在成都影视城租用办公场地并实际办公的,正常运营1年后,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前三年分别按应补金额的100%、80%、50%执行,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2.对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不含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1年后,按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培育壮大
1.支持企业“升规入库”,按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2.评为成都影视城“镇园之宝”“明日之星”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奖励;评为市级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3.新评为省级文旅优秀龙头企业、市级文旅链(数字文创)链主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新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高能级500强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多项荣誉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经营增长
对发行分成、版权销售、购播交易等结算收入连续两年达标且增长的,分档奖励:
-连续两年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第二年同比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0.5%奖励,最高100万元;
-连续两年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第二年同比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1%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影视人才集聚
1.获得国际国内主流影视创投活动奖项的原创文学、剧本、视听作品,单部奖励2万元。
2.国家认定文化名家、影视文化名人及各级影视文创领域人才计划专家入驻,推动自有知识产权影视项目在地备案播映或影视文创项目建成验收的,按项目实际投资1.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
第三章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第七条支持硬件载体建设
新建或改建摄影棚、录音棚、演播厅、实景片场等,单个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及商业配套)达500万元,经评审通过,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省市重大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分两次兑现:验收后付50%,正常运营1年后付50%。
第八条支持专业设备投资
购置虚拟制片、特效制作、音视频合成等专业设备(系统),或引进AI、VR、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项目,单个项目实际投入达500万元,经评审通过,按设备投入5%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金分两次兑现:验收后付50%,正常运营1年后付50%。
第九条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新建版权交易、影视拍摄制作、视听技术创新、音视频数字资源服务等平台,正式运营1年后,按平台搭建实际投入10%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
第十条支持载体市场运营
1.市场化运营摄影棚5000平方米以上或实景片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服务影视项目实际结算费用5%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2.运营影视服装、道具、器材、置景等配套服务空间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结算费用5%补贴,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四章鼓励影视作品转化
第十一条鼓励重点剧本创作
在川完成版权登记和备案立项,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或讲述郫都故事的剧本:
-省委省政府指定创作或列入四川省重大文艺扶持项目,扶持50万元;
-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国家规划重大工程,扶持8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影视作品转化
作为版权被授权方,在地版权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以第一出品方立项备案并完成拍摄的,按实际成交金额10%一次性扶持,同一版权作品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在地拍摄制作
1.使用影视城配套服务(实景、服装、道具、器材、化妆等),实际结算费用10万元以上:
-一般题材:按实际结算费用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科幻题材:按实际结算费用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80万元。
2.使用专业/高科技摄影棚,实际结算费用30万元以上:
-一般题材:按实际结算费用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科幻题材:按实际结算费用4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3.使用后期制作服务,实际结算费用50万元以上:
-一般题材:按实际结算费用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科幻题材:按实际结算费用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在地出品发行
在影视城开展发行,单部作品发行费用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发行费用10%补贴第一出品方,单部最高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影视作品放映奖励
对第一出品方的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动画片、微短剧等,首次在全国院线、央视、一线省级卫视、主流视频平台播映的,按标准奖励;第二、第三出品方分别按50%、30%执行;多平台播映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
-电影:票房1亿-5亿奖50万;5亿-10亿奖100万;10亿-20亿奖200万;20亿-50亿奖300万;50亿及以上奖400万;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首播30万,非黄金时段10万。
-电视剧: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首播每集1万,最高30万;其他时段每集0.5万,最高10万;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按标准奖励。
-动画片:央视十四套黄金时段首播每集1万,最高30万;非黄金时段每集0.5万,最高10万。
-纪录片:央视一套、九套首播每集3万,最高30万;主流平台/一线卫视黄金时段首播每集1万,最高10万。
-网络影视:主流平台首播分账/收入1000万元以上,按2%奖励,最高20万元。
-综艺:主流平台/一线卫视首播每期2万,最高50万元。
-微短剧:平台自审播映每部0.5万,每年最高30万;省级及以上广电备案播映每部1万,每年最高50万。
第六章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对第一出品方作品获国内外重要奖项的,按标准奖励;第二、第三出品方分别按50%、30%执行;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按“就高”原则补差。
-电影/网络电影:“五个一工程”奖300万;华表奖优秀故事片200万;金鸡奖、百花奖最佳故事片150万;金熊猫奖最佳电影100万;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100万;单项奖25万-50万。
-电视剧/网络剧:“五个一工程”奖300万;飞天奖优秀电视剧200万;金鹰奖最佳电视剧150万;白玉兰奖、金熊猫奖最佳电视剧100万;单项奖25万。
-纪录片/动画片/综艺/微短剧等:按对应国家级、省级奖项分级奖励,最高250万元。
第七章鼓励影视品牌打造
第十七条鼓励影视活动举办
引进或承办世界级、国家级影视节会、颁奖典礼等,按不超过总费用50%补贴承办方:世界级单次最高300万元,国家级单次最高20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方式及原则
1.申报主体准备印证材料,按程序提交区级相关部门审核。
2.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申报区内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定。
第十九条“负面清单”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持,已获支持的追回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
1.项目违法违规、知识产权有争议;
2.申报前1年内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或刑事处罚;
3.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通报重大违法失信;
4.申报材料造假、虚构事实;
5.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6.其他不予支持情形。
第二十条有效期及解释权
1.本政策自2026年4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未执行完毕条款继续执行。原郫府办发〔2023〕14号文件废止,2025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2.与上级新规或法律法规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3.本政策“不超过”“达到”“以上”均含本数。
4.相关具体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5.本政策由成都市郫都区影视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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