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药企业扶持政策|研发/平台/人才全覆盖,最高资助1000万元/年

钱洁 / 2026-04-01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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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药企业迎来重大政策利好!《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医药研发、生产、流通企业量身定制了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药品研发:创新药从临床前研究到取得注册批件,分阶段最高奖励700万元;改良型新药最高奖励400万元;仿制药新取得注册证书奖励300万元,通过一致性评价奖励150万元。医疗器械:新取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奖励100万元;其他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原辅料:首次取得原料药登记号奖励100万元。院内制剂:完成备案奖励10万元,知识产权转让按交易额30%奖励。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药品、医疗器械、原辅料、院内制剂、健康产品的研发奖励标准,助你精准申报,拿满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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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历次全会关于医药健康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区域医药健康中心,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服务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7年)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13号)等精神,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升研发能力
(一)药品。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
1.生物制品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7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2.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4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3.对新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书的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按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取得注册证书的仿制药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重新取得注册证书的,按每个品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二)医疗器械。对新取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按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他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的,按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三)原辅料。对首次取得原料药、辅料(标识状态为A)登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我国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四)院内制剂。鼓励各医疗机构在省药监局完成院内制剂备案,完成备案后,按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出让院内制剂知识产权给医药企业用于新药研发的医疗机构,按合同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30%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健康产品。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批准文号的,经认定后,按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二、支持平台建设
(六)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支持建设公共分析检测中心、新药评价研究中心、中试制剂中心、实验动物资源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1.对首次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三大项、五大项的单位(“一事一议”的除外),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2.对新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格认证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个备案专业且开展业务的,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GCP认证单位为市、区县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每服务1项最高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GCP认证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七)技术研发平台。对首次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支持。支持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设立的科研平台资源对外开放共享,面向医药企业开放,经认定后,按服务医药企业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单个平台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共建研发平台,对新建成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给予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市科协)
三、加快企业培育
(八)中药材种植。鼓励建设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开展“定制药园”评选,对首次获评且发展“定制药园”成效突出的中药材新型生产主体,按订单履约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上、1000亩以上三个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新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按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备案的,按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市场开拓。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取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外市场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化学原料药(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化学制剂、生物制剂的,按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十)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泸州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单个品种(品规)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委托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品种(品规)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委托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
(十一)项目支持。对医药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0%给予奖励,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十二)技术改造。支持医药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医药制造企业,按照实际投入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的3%给予资助。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5号)执行。支持企业开展“智改数转”,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省级节能降碳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三)人才激励。对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人才,3年内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对新引进、新获得(评)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四川工匠,3年内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十四)金融服务。向外争取基金投资支持,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医药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技术突破等新型专利开展质押融资和贷款服务,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医疗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等多种融资模式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发展。对年度新增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医药工业企业实施贷款贴息,单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且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医药工业增速的,按当年1月份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贴息,若实际利率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则以实际利率为准,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会展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人行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
(十五)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四、完善配套政策
(十六)设立医药健康产业基金。筹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泸州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人才创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本地企业培育项目。重点投向创新药、高端仿制药、现代中药、生物技术药、核医药、诊断检测、器械、仪器、高端医用耗材等领域,适当向中药材种植养殖和消费医疗、康养、医美等大健康领域拓展。(牵头单位: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会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林业竹业局)
(十七)强化招引服务。成功牵头引进并落地产业链关联性较强的上、下游工业企业,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牵头招引的工业企业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0万元基础奖励,并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累计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按照15万元基础奖励,并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给予累计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不含)以上的,按照20万元基础奖励,并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累计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合作外事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十八)优化审评审批。设立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中心泸州分中心、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审查评价服务中心。实行药品、医疗器械“重点项目跟踪制”,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清单,“一对一”提供研发、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生产上市等全过程服务;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开辟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十九)统筹整合资源。汇聚高端人才智力资源,邀请医药健康领域行业专家、政策专家等参与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设立医药健康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整合各行业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开展供应链协同、技术创新协作、产业分析研究、决策咨询服务。适时表扬一批对医药健康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牵头单位: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
(二十)加强协作联动。加快创新药械直达进院,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提升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实施医疗信息化升级工程,打造高水平区域医疗中心。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管理机制,常态化推进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综合效能。建立健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协作会商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大力推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本政策措施是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中共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快推进“酒城人才聚集行动”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委人才发〔2023〕4号)等相关文件的补充完善,适用于泸州辖区内从事药品(含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特医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药用辅料、药包材、制药机械、检测仪器)等领域,并开展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其中,新研发或新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审批同意的产品需在泸实现投产。对支撑引领全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实际效果佳、贡献大的新项目、新产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本政策措施单个主体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小于”“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或冲突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泸市府办规〔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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