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出台“科技副总”选聘管理试行办法,打通高校专家与企业创新通道,柔性引才助力产业升级。本文深度解读全文,明确申报条件、选聘流程、核心职责、考核奖励与服务保障,助力专家、企业精准对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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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皖科才〔2024〕2号)、《马鞍山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马政〔2022〕5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和人才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旨在进一步深化校地校企合作,加快推动科技、人才等要素与企业、产业深度融合,助力我市“1+3+N”重点产业更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选聘专家人才来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兼职担任“科技副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工作,坚持因需设岗、公开选聘、合同管理、互利共赢的原则,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培养实用人才、促进成果转化等。
第二章选聘程序
第五条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聘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国家级人才及上期“科技副总”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周岁;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能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诚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不良记录和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形的,不作为选聘对象。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创办、入股的企业),企业信誉良好;
(二)有较强科技创新意识和愿望,有明确的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
(三)能够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生活和安全保障,积极与派出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权利。
第七条“科技副总”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系统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凝练企业技术需求,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进行咨询建议。
(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合作开发,指导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三)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
(四)积极推进校企产学研用深入合作,帮助企业对接高校人才、技术等优势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推动相关科研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科技副总”须严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九条选聘工作一般每年统一组织1次,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征集企业需求。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需求进行摸底调研,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研发实际,提出“科技副总”岗位具体需求。
(二)征集“科技副总”人选。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接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征集有合作意愿的“科技副总”专家人才。
(三)开展匹配对接。由市科技局组织企业与“科技副总”申报人选对接,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组织“科技副总”与聘用企业及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量化科研或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十条申报人被申报企业聘任的“科技副总”受聘期限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企业为“科技副总”提供的服务报酬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万元。
第十一条服务保障
(一)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团队成员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我市创新券支持政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团队成员合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联合共建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或推荐。
(二)“科技副总”的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企业工作成效建议派出单位作为年终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对“科技副总”工作开展考核。重点考核“科技副总”年度产学研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万元奖励,优先推荐省“科技副总”。每名科技副总每个聘期内至多享受1次奖励。
第十三条严格规范“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程序,对发现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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