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创新!锦江区正式推出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该模式创新采用“科技项目支持+股权转化赋能”结合机制:“先投”阶段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早期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后股”阶段由国有股权投资基金认缴企业股权。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首期投入资金1亿元,2026年当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本文将为您详细拆解支持对象、申报条件、资金拨付流程及股权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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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有关精神,落实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关于“探索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试点”的工作部署,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满足成果转化“最先一公里”的“第一桶金”需求,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锦江转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先投后股”工作坚持投早投新、市场机制、企业主体、宽容失败原则,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建立“科技项目支持+股权转化赋能”的结合支持模式。
“先投”阶段:由科技、财政部门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统筹保障;
“后股”阶段:国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等形式认缴并获得项目承担企业一定比例股权,后续长期持有,适时实缴、退出。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锦江区“1+6+6”现代化产业体系等布局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包括:
1.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高校院所或企业科技成果在锦江就地转化项目;
3.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可落地转化项目;
4.“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
5.四川省、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项目;
6.其他具有先进性、创新性、高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项目。
(二)支持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在锦江区辖区内依法经营的科技型企业;以项目核心团队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时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须在申报时书面承诺在财政资金拨付前完成注册,并提供经工商登记部门盖章的提档资料;
2.项目核心团队在项目承担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不低于30%(项目核心团队指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对企业决策有重要影响的成员,或专门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市场化机构);
3.现金实缴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科技支持资金总额的30%;
4.未获得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三)支持标准
1.“先投”阶段: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2.“后股”阶段:除国有股权投资基金认缴的股权外,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优质项目额外追加投资。
(四)资金拨付及使用
1.“先投”阶段财政科技资金分期拨付: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50%,“里程碑”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50%;
2.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参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办法》等规定;
3.企业需建立内控和监督制约机制,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行接受区级部门检查、监督、审计。
(五)支持周期
“先投”阶段科技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股权管理
(一)持股数量
由国有股权投资基金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10%,股权比例、数量等须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
(二)让利机制
允许项目承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让利价格(覆盖前期区级资金、国有资本投入及相应资金成本),回购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最高100%股权。
(三)退出管理
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可按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实施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鼓励其他市场化投资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受让相关股权。
四、职责分工
(一)区科技局
1.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编制资金年度预算,负责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2.审批中心上报的项目立项、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结题等重大事项。
(二)区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简称“中心”)
1.管理“先投后股”资金,负责“先投”阶段资金拨付、回收及上缴;
2.负责“先投”阶段项目全流程管理,包括考察、立项报批、签约、服务、结题验收等;
3.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审批;
4.定期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送资金及项目运行情况。
(三)区财政局
1.会同区科技局设立“先投后股”资金;
2.负责“先投”阶段资金预算的安排和下达;
3.指导区科技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4.会同区科技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四)区国资局
1.指导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后股”阶段实施工作;
2.指导和监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事项;
3.会同区科技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五)各产业园区及产业主管部门
1.做好区域/产业细分领域项目挖掘、初审推荐,建设项目储备库;
2.参与“先投”阶段项目过程管理与验收。
(六)国有股权投资基金
1.参与“先投”阶段项目协商沟通、尽职调查、股权及让利比例确认、项目签约等工作;
2.作为“后股”阶段持股主体,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开展持股管理、股权退出、股权转让、收益管理等工作。
五、实施流程
(一)项目挖掘
由各产业园区及产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挖掘工作。
(二)项目遴选
1.项目申报:中心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2.初审推荐: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出具推荐意见;
3.项目评审:中心、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路演、专家评审等方式评估,确立尽调考察项目名单;
4.联合尽调考察:中心、基金对名单内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投资决策名单;省、市级已立项的“先投后股”项目可直接三方洽谈纳入投资决策名单,无需重复申报评审;
5.项目立项决策:中心组织相关单位投资表决,形成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立项建议报区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区委科技创新委员会专题会议审定后公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
6.项目签约:中心、基金、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股权比例、退出让利、违约责任等。
(三)科技项目实施
1.首次拨付:项目签约后,中心按合同拨付首期支持资金;
2.“里程碑”考核: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合同开展项目监督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跟踪,达标后拨付后续资金;
3.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中心按合同组织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
(四)股权持有及退出
1.投资决策:项目评审意见与基金立项程序同等效力,尽调后的投资决策名单无需国有平台公司再行组织立项和投资决策会议;
2.股权转化:项目签约后1年内为股权转化期,双方按约定完成认缴及工商变更;
3.投后管理及退出:基金按锦江区国企基金管理办法及国资规定开展投后管理,择机按约定方式退出。
六、科技项目管理
(一)信息报送
项目承担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阶段每季度向中心提交项目运行报告、财务报表;每年年度结束后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审计报告。
(二)项目服务
各产业园区及主管部门对项目动态跟踪,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成果对接、融资、人才等要素保障服务。
(三)验收评价
项目实施到期后,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管理参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需终止实施的项目
项目执行期间,企业及团队已勤勉尽责,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合同任务的,企业可主动申请终止;经中心核实、区科技局及区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审批后,准予终止并核销项目,结余资金返还“先投后股”资金。具体情形包括:
1.技术路线不可行,关键技术无法突破;
2.科研保障条件消失,资金、原材料、人员等无法落实;
3.攻关目标失效,政策、市场变化或关键技术被第三方公开;
4.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五)需撤销的项目
财政资金拨付前,企业存在违规情形的,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取消立项,资金未下达的不予下达、已下达的原路退回;已立项项目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中心启动撤销程序:
1.提供虚假材料、通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获取申报资质;
2.抄袭、购买、委托代写申报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
3.不接受、不配合考核、验收及监督检查;
4.企业注销、歇业、吊销、破产等未主动办理终止手续;
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形。
撤销处理:企业全额退回“先投”资金的,中心收到资金后撤销项目;不愿退回的,中心启动司法程序追回资金,强行撤销项目并按《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处置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核销补充情形:中心启动处置程序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核销项目:
1.法院执行程序中,企业无力归还资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法院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收回资金;
3.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并完成清算程序。
七、工作保障
(一)资金保障
1.“先投”阶段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并单独安排,首期投入1亿元,区财政局当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后续按项目情况调整预算;
2.项目评审、尽调、考核、验收等相关费用,从“先投后股”资金中据实列支。
(二)免责机制
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先投后股”试点决策未达预期,但符合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勤勉尽责认定条件:
1.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
2.无明令禁止或符合各级决策部署精神;
3.未违反锦江区产业发展规划;
4.符合资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5.履行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未超越权限决策;
6.未以权谋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7.对失误主动纠错、挽回损失。
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等导致试点未达预期,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勤勉尽责的,予以免责,个人考核、评先评优不作负面评价,认定意见作为审计、监督检查依据。
(三)风险控制
国有股权投资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内控和外部监管制度,完善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防范股权运作风险。
(四)绩效管理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区科技局为资金管理主体和绩效评价对象,区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为资金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和绩效评价对象;区财政局、区科技局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动态调整依据。
(五)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共同解释,实施过程中未涉及的问题,由三部门研究解决。
(六)施行期限
本方案自2026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已执行项目按原办法继续执行,新项目按修订后办法执行;三部门可根据试行情况评估并修订完善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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