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有规・扶持可期!咸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出炉(附申报条件流程与好处)

江露 / 2026-04-09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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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有规・扶持可期!咸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出炉,明确准入与服务咸阳市人社局印发《咸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咸人社发〔2026〕8 号)。明确园区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核心理念,规范入驻、运营、服务与监督全流程。构建 “集聚、孵化、展示、交易” 功能平台,立足关中、链动丝路,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试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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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咸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陕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园将立足本地产业发展需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牵引、创新驱动、协同发展”为核心理念,搭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集聚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园区集聚、孵化、培育、展示、交易等功能,建成服务一流、特色鲜明、辐射力强、业务覆盖关中平原及周边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枢纽,形成“立足关中、链动丝路”的人力资源服务新生态。

第三条产业园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政策制定、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公司运营方负责日常运营、招商服务、企业服务等。双方权责清晰,协同配合,形成“双主体”管理格局,共同促进产业园发展。

 第四条产业园入驻对象主要包括具备营业执照等法定登记证书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常态化开展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委托招聘、人事代理、人才测评、职业指导、管理咨询和高级人才寻访(猎头)等人力资源服务,同时,鼓励具备较强创新能力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

第二章 园区管理

 第五条市人社局负责制定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统筹产业园规划建设,指导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人社局指派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产业园相关政策执行与监管,维护产业园正常运转。主要职能包括:

(一)组织贯彻实施制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政策规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落实制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规划;

(三)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监督指导、运营管理协调和秩序维护;负责对运营公司的考核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筛选和资格审核;

(五)负责产业园入驻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受理、初审与兑现等协调工作;

(六)负责产业园数据统计、信息报送与分析工作;

(七)完成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受市人社局指派,按照相关规定引入专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

运营公司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状态良好的优质企业。具体负责园区招商、入驻服务、宣传推广、品牌建设等工作。运营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负责产业园的日常运营管理与物业服务协调,维护正常秩序与安全环境;

(二)负责产业园的招商引资、市场拓展、品牌宣传推广与建设;

(三)具体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协调做好物业、停车、餐厅、网络通讯等后勤相关服务,提供高效、便捷、完备的配套服务;

(五)对拟入驻企业进行材料收集;对入驻企业实施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

(六)开展产业园有关数据统计与信息收集工作,落实产业园相关考察、调研接待等工作;

(七)建立并维护入驻企业沟通服务平台,及时响应企业诉求;

(八)承办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产业园运营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每年根据产业园运行情况,据实核定运营管理经费,并及时予以拨付。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优先引进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自主研发的数字化工具(如AI面试系统、人才大数据平台)的优质企业。同时通过公开洽谈招标,综合资质、服务能力、参与意向、市场价格、行业信誉等指标,择优引入1-2家金融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提供专业配套服务。

 第九条拟申请入园企业,须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字样本(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免);

(四)近两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情况说明);

(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六)按要求填写的入园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发展规划、入园诉求等);

(七)新注册或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须提报《商业计划书》(含市场分析、创新点、盈利模式、团队介绍、风险控制等);其他企业可提供企业简介及发展规划;

(八)相关资质证书、荣誉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入驻流程

(一)受理与初审。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性。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申请资格、提报材料进行实质初审。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验后退还原件)。对符合入驻条件且经初审认定具有显著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的重点引进类企业,初审合格后,可免于参加评估会。

(二)评估。通过初审的入驻申请企业,组织评估会进行评估,评估会成员由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代表等组成,实行回避制度。评估会应根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当次评估工作拟通过的数量。评委会成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相关材料,充分发表意见,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申请入驻的企业需采取现场陈述与答辩的形式,评委会对入驻企业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团队能力、财务状况和预期效益等进行评估论证,并独立、客观地给出评估意见及是否建议入驻的结论。

(三)公示。对评估拟通过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异议期公示,对评估未通过企业进行书面反馈。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属不符合入驻条件、伪造证件材料、虚报瞒报真实信息等情况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入驻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签约入驻。对通过评估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与其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场地使用、费用、考核、退出等条款,安排入驻事宜(含场地分配、钥匙交接、物业服务对接等)。

第四章 企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必须与申请入驻时一致,入驻期间不准擅自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与产业园签订的入驻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按协议约定程序到期续签。签订入驻协议时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在协议中约定,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基础费用),通过人社部门资金往来账户办理保证金收退业务。

(一)入驻企业拟续约的,在合同到期前至少30日内提交续约申请及相关材料(含上年度经营报告、考核结果等),合同到期尚未办理续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园区入驻资格。

(二)续约申请提交后,根据企业在园期间的整体表现,特别是上一年度实际运营、发展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该企业是否具备续约条件。

(三)符合续约条件的企业可续签《企业入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综合评估不符合续约条件的企业,在合同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园手续。保证金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如需对所属办公区域进行改造,应向运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改造方案,待运营公司初审、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与高新区双方协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确保协议期满、搬离园区前恢复原状,若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改造,一经发现,需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要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的各项规定,服从产业园的管理,支持、配合产业园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应承担的费用。缴费标准、方式和时间按入驻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每年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效、服务效果和运营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运营费用拨付、运营合同续签的依据。

每年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在园区内公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经营管理不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清退程序:

(一)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拒不整改;

(二)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未按照协议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三)存在变相转租等牟利行为;

(四)违法经营、恶性竞争或违反诚信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涉嫌伪造成果证明材料骗取产业园奖励补贴;

(六)入驻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七)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租赁场地(超过3个月);

(八)严重违反园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情形,合同、协议规定需要清退的严重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若自愿退出园区,需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完成相关审计,结清所有费用并完成相关交接手续,经审核确认后退出。履约保证金在结清所有费用、完成交接且无违约行为后按协议约定退还。

 第十九条为降低企业初始运营成本,产业园积极推行“拎包入驻”模式,提供基础办公条件。建立“容错机制”,对经认定试行具有前瞻性、探索性、创新型服务模式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最长2年试错期,试错期内对相关创新业务的特定考核指标予以酌情豁免或弹性评价。

第二十条实行入驻企业负面清单管理。申请入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近3年存在重大劳动纠纷、社保欠缴、数据泄露、重大税收违法、严重失信等违规违法或失信行为的,原则上禁止入驻园区;已入驻企业在园期间发生上述严重情形的,将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园区倡导并监督推进服务定价透明化,坚决防止恶性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入驻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相关要求,定期、准确、完整上报企业有关经济运行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材料,配合管理服务,接受考核,按要求提交统计数据,参加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消防、网络、数据、安全等工作,爱护并维护好产业园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遵守园区作息时间和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有效期为2年,由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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