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启动!申报主体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申报表及佐证材料。省级部门初审并实地抽查,择优推荐。各省推荐上限8个,计划单列市上限2个。复核对象为2023年度公告集群。材料报送截止2026年6月15日,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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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咨询热线:17391873147(微信同号)
一、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
(一)我部公告的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
三、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
(三)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佐证材料、《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及佐证材料、《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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