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稿:申报基础设施、信息化、绿色物流等

江露 / 2026-04-09 16:31:00

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稿:申报基础设施、信息化、绿色物流等!长沙市发布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聚焦产业融合、冷链物流、智能仓储、快递下乡、多式联运等方向,优化奖补标准、申报流程、资金监管。市级财政专项支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助力长沙现代物流体系提质增效降本。征求意见至202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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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促进我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政办发〔2026〕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降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1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长沙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降本和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区域为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各区县(市)、园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负责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是指将运输配送、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集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产业融合、提质物流基础设施、提升口岸服务效能、发展多式联运、培育壮大企业等方向。具体包括:

(一)提质物流基础设施。科学集约布局建设大型仓储物流设施,对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首次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通用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智能化、数智化建设,提高流通组织能力和效率,对物流企业信息化投入,实施标准化设施设备改造,购置物流机器人、快递无人机、自动分拣设备、安防设备等新型智能化物流设施设备,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实施现代化物流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对新增入规且营收相比上年度实现稳定增长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国家5A、4A、3A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制定市示范物流企业认定办法,每年认定10家示范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示范企业20万元奖励。

(三)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加快健全多式联运体系,开展优化运输结构行动,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支持开行常态化铁路内贸班列,按年度发运量给予100元/大柜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航运企业常态化开行长沙港往返内支线港口航线,对开行航次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航运企业5000元/航次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航运企业为长沙整车生产厂提供稳定的商品汽车滚装运输服务,对年度发运滚装车辆给予20元/台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大力推进铁水联运业务发展,对以进港铁路为节点开展铁水联运业务的主体,给予20元/大柜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强制造业供应链融合创新,鼓励物流企业优化物流流程,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性供应链解决方案,对承接制造业企业物流营业收入年度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五)提升冷链物流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冷链物流特色竞争优势,推进多温冷库和智能化冷库建设,对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的企业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促进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共享共用新机制,对快递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共建共享快递服务网点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个网点2万元奖励。对在乡(镇)、行政村投放具有无人机接驳功能智能快递柜的快递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快递柜2万元奖励。

(七)提升口岸平台服务效能。提升节点集疏运效能,加强海关监管场所通关服务能力建设,对场地运营主体设施设备投入,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八)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及资金安排,选择支持方向予以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具体措施内容的实施主体,其中:

(一)被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通用仓库的物流企业,是指从《若干措施》出台之后(2024年7月10日以后),首次获评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认定的星级通用仓库。

(二)被评为国家5A、4A、3A的物流企业、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是指从《若干措施》出台之后(2024年7月10日以后),首次获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的全国A级、星级冷链物流企业。

(三)《若干措施》每年对单个企业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四)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制定市示范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申请市示范物流企业的,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仅享受一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对推动长沙市物流与口岸发展发挥促进作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等管理机制,财务状况良好;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多部门)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资金;

(四)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已按要求完成有关验收,并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单位)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在享受各级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

(三)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和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申报一年一次。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需提供的材料以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二)项目初审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审核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

(四)专家评审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组织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制定评审方案。其中,对申报建设投资类项目明确评审计分标准,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从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预期效益等进行评审论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评分进行排序。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对全部项目评审后的报告。

(五)政府审定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报告,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报请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申报平台、市政府物流口岸办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市政府物流口岸办,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申报主体。

(八)绩效评价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如计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建立完整档案,按要求向财政、物流主管部门提供奖补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资料,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检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企业(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相应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企业(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重复申请、伪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长物口办发〔20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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