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培育+绩效激励!鄂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材料管理办法征求稿!规范市级孵化器认定、运营、考核、退出,实行基础级、标杆级分级培育,明确场地、团队、在孵企业标准,给予最高 50 万认定奖励,强化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梁子湖区、华容区、鄂城区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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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鄂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核心,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空间+服务+资源+资本”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指导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级孵化器培育与管理;对接省科技厅开展省级以上孵化器推荐工作。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省级以上孵化器推荐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鄂州市内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中试等设施。
(三)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不少于6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四)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40%;上自然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少于20%。
(五)投融资服务。上自然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单笔不少于20万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不少于20万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20%。
(六)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5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少于20%;上自然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毕业。
(七)合规要求。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认定标准,按要求填写完成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审核推荐。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实地核查。市科技局会同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认定对象开展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五)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开展1次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采取“数据比对+专家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重点围绕孵化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开展、企业培育成长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市级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基础级孵化器;对连续2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将择优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包括人才引进、设备购置、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福利等非孵化服务类支出。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运营进行常态化监督,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孵化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一)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二)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三)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区。
(四)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工作。
(二)主体申请。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核查上报。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出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四)审核备案。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及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拟变更名单及变更事项。
(五)公示变更。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公告撤销市级孵化器资格:
(一)填报数据严重失实;
(二)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六)自行要求撤销。
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其他情形撤销的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鄂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鄂州科技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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