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惠赋能绿色转型!武汉市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申报时间要求和程序材料补助

江露 / 2026-04-22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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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赋能绿色转型!武汉市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申报时间要求和程序材料补助!湖北省启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申报,经市州经信部门初审、省经信厅审核公示后,纳入省级推荐名单,有效期 2 年。机构需为独立法人,专职人员≥8 人(中级≥4 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注册资金≥5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与委托方无利益关联。获评机构可开展固废种类 / 数量核定、技术符合性判定,出具评价报告,助力企业享受环保税减免、增值税 / 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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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申报时间要求

一、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依据《细则》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自愿申报。评价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细则》附件5、附件6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于4月24日前向市经信局节能处推荐报送。需提交推荐报告附汇总表(《细则》附件4)、评价机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word版本、盖章pdf版本各一份)发送指定邮箱。

三、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经信办节能﹝2026﹞7号)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工业绿色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 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 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 2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 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 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 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 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市(州)、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 本细则开展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 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

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 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 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 构。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或分公司),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 的管理制度,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设 施等相应的条件。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 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 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 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均需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合 格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 一)申请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保的法定证明文件 复印件;

(五)近一年承担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评价、节能等 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和内控程序文件、办公场所、场地等 证明材料;

(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 据本省区域各市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确定评价机构数量, 将审核合格的评价机构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 日后,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 部备案。

第十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湖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 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

满前3个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 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复审评价机构,除提供初审时的相关资料 外,还应重点提交如下材料:

(一)近3年承担工业固废评价业绩证明及总结材料;

(二)近3年是否出现重大事项变更的说明。

(三)有助于复审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 对照《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 价机构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 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 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 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 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

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 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声 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 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 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 目录要求 ;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 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 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 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 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 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 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 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将评价 报告报送评价企业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情况 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经信厅提交复核申请函。

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场及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 通过后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 目进行公示、公告: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与数量、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等。经5个工作日公示后, 无异议则发布公告,并向省经信厅出具相关备案的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全省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综合利用自愿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市(州)经 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评价工作,对本地区内纳入备案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合格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新种类、新工艺和新设备(仪器),优先推荐列入国家鼓励

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推荐管 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 重失实的或与企业合谋造假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或将评价工作(过程)外包 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四条 (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辖 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 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汇总,每年3月1 日前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五条 (州)经信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评价 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业绩报告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 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书面、网络、电话等形式 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 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工业固 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鄂经信办节能〔2018) 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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