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有效官方资质!安徽省各市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好处解析

江露 / 2026-04-23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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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有效官方资质!安徽省各市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好处解析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整理,统一设计、生产、修理企业评价体系,精简申报材料与核验流程,建立年度集中申报、动态监管、到期复核机制,合格企业纳入全省官方准入名录,以标准化管理推动皖江船舶产业绿色智能升级、合规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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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  评价依据为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

船舶企业向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生产条件评价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

申请评价材料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评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价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现场评价

申请评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企业现场评价总分、各单项得分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达标项全部达标,判定企业评价合格,由专家组出具现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认可

现场评价合格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

现场评价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三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当年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评价标准》重新申请评价:

1. 企业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的;

2. 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

3. 企业拟扩大生产范围或提升级(类)别的;

4. 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提出申请的船舶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五条  当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船舶企业,应于4月底前填写《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复查表》(附件3),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逾期未申请复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筹制定年度复查计划,并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的企业,继续列入《合格名单》;复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查;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督办整改事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船舶企业,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前,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  评价、复查合格的船舶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生产条件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船舶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规范、挂靠异地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级(类)别或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船舶办、省船检局、安徽渔检局《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皖船办〔2013〕4号)、原省船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船办〔2015〕8号)、原省船舶办《关于我省船舶修理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船办〔2016〕4号)、原省船舶办《安徽省船舶行业等级评价合格船舶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皖船办〔2017〕2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船舶企业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船舶函〔2019〕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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