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线下一体!四川省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培育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补助好处!《四川省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培育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全业态覆盖、全链条延伸、线上线下一体,经营主体可获信用加分、金融支持、流量倾斜、品牌赋能四大红利。办法将培育对象分为基础单元(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和集聚区(市场、商圈、景区、乡村等),首次纳入生产端,实现源头治理与终端服务贯通。认定遵循 “主动采标、承诺达标、自我推荐、核验评价、分级认定、动态管理” 原则,通过标准化引领与激励赋能,培育一批诚信经营、品质过硬、服务优质的示范主体,全面提升消费环境满意度与获得感,激活内需市场,赋能四川打造全国优化消费环境试点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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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要求,以重点行业标准为基础,健全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与集聚区全流程制度闭环,进一步推动消费环境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遵循主动采标、承诺达标、自我推荐、核验评价、分级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主体分为:
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以下简称基础单元)指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严守消费安全底线,提升消费体验激发消费潜能的生产经营主体。
放心舒心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指以市场、商圈(含街区、商业综合体、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景区、乡村等空间为载体,通过集聚各类消费基础单元,提供配套服务,优化区域性消费生态,有明确主体管理的特定场所。
第三章 引导培育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充分调动参与培育认定的各类主体积极性,推动基础单元与集聚区在引导培育过程中实现质量和数量的全面提升。
(一)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充实完善《建设放心舒心消费城市通用要求》,推动重点民生行业放心舒心消费相关标准制(修)订;注重标准宣贯培训,提高知晓率、认可度和采标率。
(二)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宣传优化消费环境的方针政策,借助业务培训、标准宣贯、巡查指导等时机推介系列标准,倡议经营主体主动采标并公开承诺践行“五放心”(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
(三)坚持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推动重点行业、区域、生产经营主体主动采用先进标准,对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承诺采标主体加强跟踪指导。
第五条参与主体应对照放心舒心消费标准开展提质升级,重点围绕制度建设、环境建设、经营管理、质量管控、服务提供、消费维权等方面规范生产或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舒适消费环境、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基础单元与集聚区以参与主体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三级。首次自荐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提升级别的,须经当前级别认定满一年,并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级认定。
第七条自荐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单元应依法在四川省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固定的场所,且持续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
集聚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例如管委会、运营机构、村委会等),通过制定管理章程或公约明确该管理机构的核心职责,指导并督促集聚区内经营主体提供符合放心舒心消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二)近一年内,自荐主体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生产、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与群体性事件,无造成不良影响的媒体曝光事件。
(三)主动公开并自觉践行生产和经营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主动采用《建设放心舒心消费城市通用要求》和重点民生行业放心舒心消费服务标准,对标开展生产经营。
第八条自荐主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集聚区)自荐表》(附件1);
(二)自荐主体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自荐主体的登记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等有效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自荐主体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展自评,自查和完善生产经营状况,确保符合相应条件,以书面形式签署《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集聚区)承诺书》(附件2),并在经营场所(包括线上和线下)显著位置公示,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第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核验自荐材料的完整性,并适时对信用综合情况、实地场景、消费感受、实物质量等开展核验(附件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自荐为县(市、区)级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的,应至少核验信用综合情况和实地场景;自荐为市(州)级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的,应至少核验信用综合情况、实地场景和消费感受;自荐为省级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的,应核验信用综合情况、实地场景、消费感受和实物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核验情况,将履行承诺的自荐主体纳入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候选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有异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或集聚区,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应公示本辖区内存续的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名单。基础单元和集聚区使用“放心舒心消费”标识(附件4)的,不得擅自编辑或更改标识式样。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应严格遵循“承诺即受约束”原则,认真履行承诺。承诺内容可作为解决消费争议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基础单元和集聚区认定信息录入省放心舒心消费单元管理平台,加强日常指导,综合运用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分析、消费体验、监测评价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兑现承诺。
第十三条基础单元和集聚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放心舒心消费”标识,并在省放心舒心消费单元管理平台中予以清退(下线)处理。
(一)基础单元的退出:
1. 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2. 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主动退出,不再参与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活动的;
3. 被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
5. 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重大消费争议或群体投诉、群访事件的;
6. 不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的;
7. 其他应当予以撤销认定的情形。
(二)集聚区的退出:
1. 经营停滞、功能丧失的;
2. 因自身经营管理等原因主动退出,不再参与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活动的;
3. 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卫生、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区域内经营主体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投诉、群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 其他应当予以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基础单元和集聚区的名称、地址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将基础单元和集聚区承诺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评定体系,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履诺践诺落实到位的基础单元,探索减少日常监管检查及质量抽查频次。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丰富信贷产品、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履行承诺的基础单元提供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服务,探索开发无理由退换货、先行赔付等相关服务责任保险,降低基础单元提升售后服务的风险。
第十七条鼓励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参与各类消费会展、促消费活动(如以旧换新、消费券活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给予流量扶持;拓展省放心舒心消费单元管理平台的宣传推介、消费引导功能。
第十八条充分运用新媒体、融媒体传播优势,讲好放心舒心消费故事,提升基础单元和集聚区商业信誉与口碑,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持续打造“放心舒心消费在四川”品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原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元按照本办法分级分类归入基础单元与集聚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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