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补贴!四川省生猪规模场稳产能激励实施细则(附申报条件标准和时间程序、对象好处)!四川养猪人注意!稳产能补贴 + 规模升级奖励双重红利来了!为稳住生猪产能、助力养殖场降本增效,四川正式发布生猪规模场稳产能激励实施细则,真金白银直接补贴,符合条件即可申领!细则明确两大核心激励:一是能繁母猪稳产补贴,年出栏 500 头以上养殖场每头能繁母猪补贴 50 元;二是规模升级激励,首次达到 2000 头饲养量的养殖场,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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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12号)要求,防范能繁母猪过度淘汰,帮助养殖场度过“寒冬”,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据实激励、快速兑现、稳定产能”原则,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饲养能繁母猪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稳产补贴,稳定全省生猪基础产能。
二、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且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并按要求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每月准确填报生产数据。
(二)能繁母猪是指产过一胎仔猪、能够继续正常繁殖的母猪(不包括后备母猪)。
三、激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每头能繁母猪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产补贴。其中:按照4月末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量,发放第一批激励资金;按照12月末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量,对较4月末增加的能繁母猪数量发放第二批激励资金。
四、发放程序
(一)首次申报。
1.自愿申报。5月15日前,所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可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乡镇畜牧兽医站汇总本乡镇申报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申报(没有畜牧兽医站的乡镇,可以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集申报资料),过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2.县级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乡镇统一申报的养殖场激励资料,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情况、日常走访情况、大型养殖场生产监测情况等,对申报情况组织开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3.公告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发放第一批激励资金情况同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4月末能繁母猪存栏量、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第一批激励资金发放名单及金额。
(二)二批申报。
1.自愿申报。2027年1月10日前,所有2026年末能繁母猪存栏较第一轮激励时(4月末)有增加的养殖场(含新建成投产养殖场),可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新增能繁母猪激励(申报表见附件2),乡镇畜牧兽医站汇总本乡镇申报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申报(没有畜牧兽医站的乡镇,可以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集申报资料),过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2.县级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乡镇统一申报的养殖场新增能繁母猪激励资料,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情况、日常走访情况、大型养殖场生产监测情况等,对申报情况组织开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3.公告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发放第二批激励情况同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2026年4月末及12月末能繁母猪存栏量、能繁母猪增加量、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第二批激励资金发放名单及金额。
(三)审核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7年2月15日前将本县生猪规模场稳产能激励发放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27年2月25日前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五、资金发放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2025年各地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量,提前将部分激励资金预拨各地。待各市(州)审核上报全年基础信息后,再按照核实后的头数和激励标准据实清算。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两次申报核实后的能繁母猪头数,分别在2026年5月31日、2027年1月30日前,将激励资金发放至养殖户“一卡通”银行卡。对养殖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规模养殖场包联服务、日常走访、春秋防打免等工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全力提升政策效果、提振养殖信心。
(二)提升工作效率。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提升工作效率,迅速组织申报、第一时间将资金拨付到场到户,帮助养殖主体缓解资金压力、顺利度过猪价低谷期。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要求,在激励名单确定、资金审核等环节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严禁养殖场间相互倒卖、倒运能繁母猪套取补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预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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