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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资金(以下简称“战略资金”)用于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等。
第三条战略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必须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奖补标准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使用范围、奖补标准:
(一)提升创造质量:
1.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并有5家以上企业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的,给予地理标志权利人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金奖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奖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奖励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23)认证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4.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5.对获得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单位,给予每件最高0.1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最高奖励5万元。
6.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每新增1件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每个专利权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破零”计划,对高价值发明专利首次破“0”件的专利权人,每个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提升运用效益:
1.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本年度以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按其质押融资额的0.5%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2.促进高校专利转化运用。高校利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存量专利盘点并适时更新专利,存量专利完成转让许可的及时在综合服务平台反馈交易信息,按不超过因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产生的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同一年度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高校与下属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畴。高校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活动、开展专利转化宣传培训的,给予实际支出金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同一高校同时满足本条款两项资助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
3.对推动知识产权培育,本年度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1)新增2件(含)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或者4件(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2)有2件(含)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或者1件(含)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成功;
(3)有2件(含)以上专利转让许可。
对企业本年度在国家局备案的专利许可、转让,给予每件200元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对企业本年度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产品备案成功的,给予每件200元补助;对企业本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每件0.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围绕我市有色金属新材料、锂电新能源、现代装备等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并形成专利导航报告、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项2万、每项1万的专项资金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此项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三)强化保护能力:
1.知识产权维权终审胜诉。企事业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而主动对辖区外的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行动或积极应对辖区外当事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终审胜诉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案件补助2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2.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而进行专利权检索或评价,对该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主动开展专利维权而进行侵权鉴定、司法确认,对请求权威部门鉴定费用、司法确认费用按照鉴定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四)优化管理服务: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能力。对在郴州经营的且本年度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代理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地为郴州)授权达到20件(含)以上;
(2)促成市域内高校院所或企业转让许可10家(含)以上或者以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成功许可至企业2件(含)以上;
(3)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2次以上。
2.支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且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的人员,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辅助性支出,包含用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培训、交流合作、评审评价、展会保护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七)国家、省项目要求配套支持的工作。经国家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项目,要求配套资金支持的,按上级部门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支持方式:
本细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奖补资金,奖补总额以年初预算为限。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申报奖补资金须提交的相应材料以本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齐全、完整、格式清晰并按时提交。
第七条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报、冒领、挪用、截留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项目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查决策制度。由申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后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按程序集体研究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除按规定需要保密外,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提请复核的内容、理由及证据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止。原《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市监发〔2021〕5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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