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化艺术精品扶持和奖励政策来了!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旅广电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扶持对象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戏曲、话剧、音乐剧、网络电影、微短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图书出版等作品。奖励类型涵盖获奖奖励、播放(巡演)奖励、票房奖励、入选奖励、转化奖励、出版奖励六大类。全文详解申报条件、评审流程、资金拨付及绩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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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关于支持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调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重大题材文艺创作,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文化艺术精品扶持和奖励办法》(陕财办教〔202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目标导向、择优奖补、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和文艺精品奖励。
第三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是指经过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以安康为创作题材或背景,具有获得常设全国性、全省性文艺奖项潜力或具有产生国际国内较大影响预期和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繁荣发展安康地域文化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文艺精品奖励是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体现安康特质、展示安康风采、传播安康声音、塑造安康形象,代表安康申报参评并荣获常设全省性文艺奖项,或在重要主流媒体播出,以及入选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创作项目等作品进行奖励。
第五条安康市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和奖励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统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提出预算分配方案,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电局、市文联(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行业、各辖区作品申报、结项、验收和资金兑付。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项目单位是项目申报、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政治导向、执行进度、绩效管理和资金安全,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扶持奖励范围:
(一)影视动漫类: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电视文艺节目、广播剧、游戏等。
(二)舞台艺术类: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舞剧、交响乐、音乐、歌舞、曲艺、杂技、木偶、皮影、民间文艺等。
(三)网络文艺类:网络电影、网络剧、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网络音频等。
(四)文学艺术类: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学等。
(五)图书出版类:文学艺术、人文社科、科普读物、电子、网络等出版物。
第八条凡予以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需在安康市立项(出版),由常住地在安康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创作生产,并拥有其作品知识产权。联合创作项目,市内创作生产单位须拥有出品权和全国性、全省性奖项的申报权。
第三章文艺精品创作扶持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每年实施一次,市委宣传部每年2季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项目申报、汇总。
(二)具体分类: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图书出版类和电影类作品,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组织申报网络文艺类作品、舞台艺术类和除电影外的影视动漫类作品,市文联负责组织申报文学艺术类作品。
(三)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辖区内文艺作品。
第十条项目评审:
(一)市委宣传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建立专家库,制定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
(二)市委宣传部汇总申报作品,随机确定专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组织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及预算合理性等进行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创作扶持作品项目及预算。
第十一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类型、标准及资金拨付条件详见(附件1)。
除以上扶持情形外,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艺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文艺精品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文艺精品的获奖奖励、播放(巡演)奖励、票房奖励、入选奖励、转化奖励和出版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
(一)获奖奖励。按照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全省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宣字〔2016〕193号)要求,主要包括文艺精品获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奖、陕西省艺术节奖、陕西省群星奖、陕西省动漫奖、陕西省广播影视奖、陕西戏剧奖、陕西音乐金钟奖、陕西美术奖、陕西书法奖、陕西舞蹈荷花奖、陕西摄影奖、陕西民间文艺山花奖、陕西文艺评论奖、陕西电视金鹰奖、陕西曲艺牡丹奖、陕西电影奖、柳青文学奖等常设全省性文艺奖项。
(二)播放(巡演)奖励。主要包括文艺精品在陕西广播电视台、头部网络平台、海外有影响力的媒体或平台播放,舞台剧巡演展演产生较大影响等的奖励。
(三)票房奖励。主要指电影首映后,票房达到一定额度后的奖励。
(四)入选奖励。主要包括文艺精品入选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联等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主办的大型艺术活动;入选陕西省广播电视台组织的重大节庆(春节、元宵、中秋、国庆等)主题文艺演出活动、品牌栏目节目;陕西省舞台美术作品展、陕西省书法篆刻临作展、陕西省摄影艺术展览等的奖励。
(五)转化奖励。主要指文学作品转化为影视剧,在陕西广播电视台、头部网络平台、电影院播出公映,或转化为舞台剧在全省公演后的奖励。
(六)出版奖励。主要指文学作品首次出版外文版本,并取得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显著的社会效果后的奖励。
第十三条为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各级各类文艺创作单位(个人),每年2季度前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各申报单位将作品汇总后报送至市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除以上情形外,对市委、市政府认定为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专项资金规模。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扶持项目评审结果、奖励项目统计审核结果及资金分配意见进行资金拨付,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入选多个活动、节目、展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下达。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规范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宣传及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八条对获得扶持的文艺精品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应与项目单位(个人)签订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当期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项目单位(个人)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经申报单位评估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申报单位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委宣传部。
第二十条对因故终止、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批程序、或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剩余扶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项目单位(个人)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市委宣传部牵头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财政局依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扶持和奖励的作品,著作权权益者原则上每次每个类别只能申报一部作品。
第二十四条荣获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以及入选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创作项目等作品,按照省级有关奖励政策及行业隶属关系,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省级扶持奖励资金。市级奖励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至2028年X月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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