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浪潮下,对于亳州的科技型企业而言,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仅是对企业研发实力的一次官方权威认证,更是获取真金白银财政补助、撬动企业技术升级的绝佳机会。根据最新修订的《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功立项的企业不仅能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财政补助,还能在产学研合作、科研平台搭建等方面获得政策倾斜。为了帮助各位企业负责人精准把握申报窗口,我们深度解读了最新管理办法,以下是核心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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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加强有组织的科研活动,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类项目、科技攻关类项目、重点研究与开发类项目。做好“十五五”期间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可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布局进行调整。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的横向课题,经市科技局备案后,可视同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第二章指南(榜单)编制与发布
第三条改革项目征集机制,采取“政府定方向”和“企业出题目”相结合的方式征集项目需求。
(一)政府定方向: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明确支持领域与方向。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的,可由市科技局直接出题。
(二)企业出题目:充分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出题、联合高校院所出题或委托科技领军人才出题等方式,常态化提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以及成果转化推广等需求。
第四条市科技局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分类整理,按领域组织技术、金融、企业和产业专家进行凝练,形成申报指南(榜单)。指南(榜单)应体现以下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良好;
(二)项目实施内容:应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三)绩效指标:强化应用导向,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根据项目类别科学设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利润税收等指标;
(四)承担单位遴选方式:分类采取公开竞争(竞争赛马)、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
(五)科技攻关时限: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按项目实施方式和科技任务实际需求分类设置。
(一)公开竞争(竞争赛马)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组成联合体申报项目,在适当放宽在研项目数量限制的基础上,对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研发投入等要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二)择优委托(定向委托)类:突出重大成果产出,以解决特定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申报单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应根据任务实际需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对申报单位无在研项目数量限制。
(三)揭榜挂帅类:突出“英雄不问出身”,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对揭榜单位无在研项目数量限制。
第六条项目原则上实行不限额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榜单)的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申报书,由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和推荐。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取消后续评审资格。
第八条项目评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规范立项程序,按业务科室提出建议、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研究、党组会决策的流程执行。
(一)业务科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预算,提出立项和资金安排初步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局长办公会重点从项目领域和方向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等方面,结合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定,最终由局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条对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应急科技项目、引领性强的颠覆性及非共识技术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立项。
第十一条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内容除外)。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权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根据任务书约定履行责任义务,按进度完成目标任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进展、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违规违纪或科研失信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开展中期评估、“里程碑”节点考核,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项目约定的主要任务、未达到项目约定的指标,经审计、专家组核查等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可允许申请结题。
第十七条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项目终止和结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持人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须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项目撤销或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一般由承担单位自主检查。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予以撤销或终止。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组织产业专家、金融专家、企业专家、技术专家、用户等,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约定的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三种。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验收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审计、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给予项目撤销、终止处理。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七章支持方式
第二十三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措施,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财政供给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补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立项资格。市财政经费可采取分期拨款方式,其中首次拨款一般不低于项目补助总额的50%,中期评估、“里程碑”节点考核或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全部剩余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自筹经费项目的事后绩效评估,对验收通过且绩效突出的,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八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按职责分级管理。
(一)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是项目组织实施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资源配置、制定实施计划、发布指南、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开展过程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可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处理有关具体事务。
(二)归口管理单位职责:各县(区)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协助开展相关监督、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负责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出台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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