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指南!2026年陕西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条件、程序、资金使用及管理规范

雷欣 / 2026-05-06 11:14:00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自2026年5月20日起执行。详细说明产业园申报条件(产值、融合、科技、绿色等)、申报程序、省级财政资金使用限制、调整变更流程及中期末期绩效评估标准。适用于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产业园申报主体,规范项目全链条管理,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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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园提质升级、集聚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的省级产业园全链条建设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产业园统筹谋划、评审确定、业务指导、调度监督、变更批复、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产业园项目储备、遴选申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变更批复等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谋划产业园项目,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建设省级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布局。产业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合理、要素集聚、社会化服务健全。产业园应规划布局2个以上乡镇,不宜整县推进,规划面积不少于10万亩,核心区不低于1万亩,园区用地应满足相应政策要求。申报粮食类产业园的,应是国家或省级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

(二)基础设施。产业园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备,基本实现宜机化;治污排污设施、排灌体系配套完善。

(三)主导产业。重点围绕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兼顾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选择1-2个在本县(市、区)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主导产业,2个主导产业的,应有内在关联性。产业园总产值2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比重达50%以上,主导产业应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

(四)产业融合。符合“生产+加工+科技+绿色+品牌”发展要求,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的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农产品加工转化率75%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2.4:1,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流通服务等第三产业实现同步较快发展。

(五)科技支撑。现代要素聚集,积极引进、筛选、推广名特优新品种,开展良种展示示范和技术集成应用,机械化水平和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高,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高于本市上年平均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至少与1家省级以上科研院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推动技术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集成应用,近三年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5项以上。

(六)绿色发展。注重种养结合、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生产标准化、质量可追溯。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园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合格率98%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90%以上。

(七)品牌建设。深入实施农业品牌培育提升行动,遴选打造一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推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实现园区内农业品牌质效双提,不断增强“陕农优品”溢价增值本领,激发园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品牌的内生动力。

(八)联农带农。完善农业经营体系,依托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构建“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的紧密型利益联合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比例60%以上。创新联农带农机制,推广“订单收购+溢价结算”“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佣+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让小农户全方位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九)政策保障。有专门机构负责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有较为完善的建设管理及运营机制。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统筹相关涉农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并在用地保障、金融扶持、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的支持政策。

第五条 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挤占挪用涉农资金等重大财政资金违纪违规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或财政等部门通报的县(市、区),均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产业园建设申报主体,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向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编制过程中应就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可能影响项目后期建设的事项充分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真实性及申报县(市、区)建设承载能力,资金配套、用地保障、环评影响、安全生产、联农带农等关键前置条件,择优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材料包括市级推荐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函、产业园项目申报表、产业园项目建设方案、产业园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方案等。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拟定产业园建设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启动实施。

第九条 对批准建设的产业园项目,相关县(市、区)应做好项目入库、主体遴选、验收支付等有关事项的公开公示,在本县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省农业农村厅反馈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产业园建设方案、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备案审查,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产业园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从批准建设通知下发当年起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可申请延期1年。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管理责任。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强化统筹协调,完善扶持政策,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早日发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效益。规范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运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避免项目同质化、“小散乱”。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负指导服务、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职责,确保项目如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建档立册,及时整理归档项目储备、申报、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估等全过程资料(包含工作总结、绩效评估报告、验收表、验收实施主体照片或视频等),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可查。资料以能实际反映产业园建设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标准,注重实际工作过程自然产生的工作内容,不过度、刻意留痕,增加基层不必要负担。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已建成项目的后续运营管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定期实地查看运行情况,适时开展问题排查整改,避免重建轻管、低效闲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确保项目长期运营并持续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产业园建设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省级财政将根据预算规模、绩效管理等因素分年度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予以支持。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采取先行拨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等方式,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资金应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重点支持规模种养、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设施装备水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经营主体培育壮大、科技创新和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等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对农民增收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应从严控制软件建设等非生产性、非实体性资金投入规模,统筹一二三产投入比例,夯实一产、壮大二产、提升三产。省级财政资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积极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强化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带动地方财政投入,广泛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提升资金使用集聚效益。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能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避免面面俱到;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中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交叉重复。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产业园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建设玻璃幕墙、大屏幕等;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等;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原则上不得在没有制定折股量化等利益联结机制的前提下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

第六章 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已通过省级备案的产业园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因不可抗力、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一)不涉及省级财政资金的建设内容微调(如个别设备选型、工程量微小变动等),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申请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上报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涉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或建设地点变更,且变更部分财政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单体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申请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上报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步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涉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或建设地点变更,且变更部分财政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申请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报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复后实施。

(四)产业园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变更所涉及的省级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所涉及投资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10%,且建设期只能申请1次变更。

(五)产业园实施过程中,若结余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产业园建设,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上报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同时附调整变更原因说明材料、调整变更后实施方案、会议纪要、调整变更涉及实施主体等利益相关方承诺函(项目调出方承诺放弃项目承诺函,调入方承诺实施项目、足额投入自筹资金承诺函)等。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产业园建设中期和末期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阶段性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的程序,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提交产业园建设自评价报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表、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开展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政策合规性审查等工作,并提交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核等方式,审定通过产业园绩效评估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期绩效评估在建设期第二年进行,通过中期评估的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建设任务完成进度40%以上;主导产业发展迅速,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超过2.5:1;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高效规范,已拨付资金支出率超过90%;技术装备水平、农业绿色发展有效推进;联农带农作用明显,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民平均水平;现代要素聚集支撑有力,组织管理运营健全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末期评估在建设期第三年进行,通过末期评估的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工程项目完成进度超过95%;主导产业发展水平区域领先,产业园全产业链总产值超过25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达到2.7:1;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高效规范,已拨付资金支出率超过95%;技术装备水平区域领先,农业绿色发展成效明显;连农带农作用明显,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显著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民平均水平高;现代要素聚集支撑有力,组织管理运营健全完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中期或末期绩效评估的,可在整改到位后申请重新评估,建设期内只能申请1次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仍未通过的,不再安排后续财政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问题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产业园建设力度,加强对产业园的管理,同时,按规定时限主动申请并配合开展中期、末期绩效评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或不参加绩效评估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建设资格,不再安排后续资金。相关县(市、区)须继续做好已拨付财政资金对应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产业园建设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实施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难以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时限申请项目绩效评价的;未按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调整变更备案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实施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或减少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收回资金: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套取、挪用、挤(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绩效考评不及格,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纪的,向有关单位建议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产业园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强化日常运营维护,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产业园建设进展、资金使用、运行监测等情况,及时总结提炼产业园建设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模式路径创新,抓好宣传推广和交流互鉴,积极发挥产业园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规范与后续年度省级下发的相关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年度工作通知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26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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