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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托技术中心,会同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技术、人才、资金、设备及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深化产学研用融合。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印发的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具有较高的创新效率和效益;
(四)企业具有开展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重视前沿技术开发,有较好的技术积累,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已认定为市(州)企业技术中心;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企业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估论证,通过的企业技术中心纳入现场核实范围。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实。
(五)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依据评估论证意见、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
(六)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联合发文,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各企业对所提交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出具真实性承诺意见,并报送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国家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等项目。
第十四条 结合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产业基础再造等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优先予以支持,支持研发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依托“企业之家”等服务平台,推动各类资源要素高效集聚、精准供给,赋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地方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应于90日内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变更情况,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于30日内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每年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指导,督促其进行改进;
(三)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通报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分步推进新标准的实施,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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