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榆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启动!申报主体须为榆林市内注册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要求包括:独立法人、2000㎡以上孵化场地(专业型1500㎡)、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自有种子资金不低于50万元、管理团队大专以上占60%等。申报单位需准备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县市区发改科技局或产业园区审核推荐,于9月3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工业科217室。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可获市级经费支持及县级1:1配套,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享受额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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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榆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范围和条件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主体为:在榆林市内注册,符合《榆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二、榆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和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学习有关通知和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市区发改科技局或产业园区,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函并填写推荐表,连同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工业科217室。
榆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7]204号)等文件精神和陕西省及榆林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任务:
1.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高成长企业,促进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
2.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搭建技术检测、成果交易、信息共享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3.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榆林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设区、县科技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5以上;
3、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4、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市科技局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5、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3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拥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经济条件较弱的县区内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6个月);
2、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3、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陕西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6、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需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颁发“榆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参照陕西省省级孵化器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其毕业企业的条件,促进更多的在孵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每年3月1日前,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将辖区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局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局管理部门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同时引导县级科技部门给予1:1的配套经费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积极推荐进入省级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县政府创造条件,加大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金融扶持,引导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五条 鼓励各孵化器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吸引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小区域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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