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通济”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宿州市在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上迈出关键一步。“通济”实验室定位于宿州市最高水平的综合性科学研究类创新平台,旨在围绕重点产业布局,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本文将为您全面解读实验室组建条件、申报流程、运行管理及考核评估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把握申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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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通济”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壮大科技创新攻坚力量,规范和加强宿州市“通济”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水平,参照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组建或根据需要新建成独立法人单位,围绕宿州市重点产业布局,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熟一个,组建一个。
第三条实验室是定位于宿州市高能级的实体化、开放式、综合性科学研究类创新平台。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宿州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为导向,具有关键性、原创性、引领性重大成果源源不断产出能力、强大的高端创新资源集聚能力,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平台的“先锋队”。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需求,规划布局实验室重点领域和方向,提出实验室规划布局。
(二)组织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章程制定、主任审聘、考核监督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统计监测、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验室支持政策与配套措施。
第五条高校院所及市、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是申报组建实验室的归口部门,协助推动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实验室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为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人财物等保障,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二)负责设立学术委员会,遴选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国际合作交流和年度重点工作等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
(三)配合开展监督评估及统计等工作。
(四)报告并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其它相关问题。
第三章组建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实验室采取组建制,依托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二)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省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三)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具备创建省级及以上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和潜力。
第八条实验室组建程序如下:
(一)申请。依托单位提出组建意向,经归口部门推荐,按要求编制实验室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经归口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评审和现场勘察,提出拟组建建议,提交市科技局会议审议。
(三)组建。对通过审议的实验室,经相关程序后批准组建。组建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宿州市×××(领域名)通济实验室”。
(四)签订任务书。批准组建的实验室实行目标任务管理,在建设方案基础上,签订任务书。以任务为统领,明确任务目标、考核方式、实施周期、关键节点和奖惩机制,建立充分赋权、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协同创新。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任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验室应创新体制机制,以任务统领,不拘一格选拔优势研发团队,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通过科研任务导向、重大项目协作、成果转化应用、对外开放共享等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
第十条实验室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实验室支持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统计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完善评价体系,引导科研人员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产出更多具有影响力的原创成果。市科技局对组建的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科研能力建设和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果,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不通过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并予以摘牌。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照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涉及的政策文件有变化时,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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