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10月23日!2026年度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材料和报送程序(附管理办法)

雷欣 / 2026-05-11 10:45:00

2026年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已启动!于2026年10月23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咸阳高新区中韩产业园创业大厦六楼市科技局。详细申报条件、材料清单及程序如下,并附《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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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咨询热线:17391873147(微信同号)

一、2026年度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长期独立开展科普研究和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制度、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色突出; 

(三)有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备持续开展重点科普活动的能力;

(四)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

(五)配备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六)具有较强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普传播能力,并且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七)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2年。

二、2026年度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一)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开展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2026年度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相关要求

申报市科普示范基地应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推荐,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认定,申报单位最晚于2026年10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咸阳高新区中韩产业园创业大厦六楼市科技局。

 

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为了营造全社会科普氛围,推动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发挥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辐射引领作用,促进科普服务量质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深度挖掘资源,构建活动平台,推动科普资源共享。

第二条 基地是指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

第三条 基地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讨论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及认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具有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包括以下五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等。

(二)自然资源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四)企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其他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长期独立开展科普研究和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制度、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色突出。

(三)有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备持续开展重点科普活动的能力。

(四)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

(五)配备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六)具有较强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普传播能力,并且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七)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2年。

第六条 在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科普建筑,室内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承接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青少年科普研学或社会实践;承接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等;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展教器具等,具有一批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人,每年开展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5次。

(二)自然资源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板、专业说明牌、多媒体等,结合本单位自然生态资源特色、季节变化等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培养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承接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承接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结合自然资源特色,制作并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产品。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开展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三)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培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承接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利用本单位特色优质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优质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种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人,每年开展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四)企业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含厂房) 不少于300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产文化,营造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大学生专业实习、中小学学生职业体验、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承接职业教育教师、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优质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人,每年开展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五)其他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展教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文化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有资源,促进公众理解科学与文化、历史、艺术等共同的创新智慧,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制作科技与文化、艺术、历史等交叉融合的优质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开展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市科普示范基地应由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 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 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 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 开展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 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推荐情况及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形成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考核小组研究审定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基地由市科技局认定命名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业务指导

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基地工作、科普活动的业务指导职责。

市科技局及有关推荐单位要为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

基地每五年认定一批,期间视情况进行补充认定,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十三条  基地运行

市科普示范基地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积极参与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科技之春”宣传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及科普微视频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

(二)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将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三)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资格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

(四)不能履行科普示范基地义务,经市科技局评估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监督服务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基地,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申报科普类项目。

第十七条  已认定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字样。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同意,使用“咸阳市科普示范基地”字样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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