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申报专题!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条件好处和申报材料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江露 / 2026-05-11 1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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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申报专题!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条件好处和申报材料流程管理暂行办法襄阳“一核三城”创新布局,聚焦新型研发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特质,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明确备案申请、审核公示、备案更新、动态退出等全流程要求,细化研发投入、人才队伍、科研条件等核心备案标准,强化政策扶持与绩效监管,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产业需求开展应用开发、共性技术研发,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培育一批高水平科创载体,助力区域创新生态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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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鄂科技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设立,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股权投资等为主要任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创新平台,可依法注册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分为A、B、C、D四类:A类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B类为产业技术研究院,C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D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其中B类和C类新型研发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

(一)A类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是由具备相关产业领域技术优势的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院所共同组建的创新合作组织。主要以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导向,以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开展联合攻关,全面提升领军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B类产业技术研究院。是由地方政府引导,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为支撑,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面向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三)C类专业型研究所(公司)。是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为基础,由核心科研人员牵头,吸引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D类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共同组建。主要面向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凝聚培养创新人才等创新活动,旨在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条市科技局统筹新型研发机构布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协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认定、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场地空间、人才引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融资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备案程序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1.牵头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联合创新。

2.首席科学家应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为牵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3.成员单位由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等独立法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个,其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3个,高校或科研院所不少于1个。成员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为牵头企业上下游相关企业且不是牵头企业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高校院所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其他社会机构包括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

4.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合体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利益保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所涉产业应是我市“3+4”重点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

3.有相应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和稳定的运营经费投入。

4.牵头组建的企业应为行业内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

5.属地(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应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2.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3.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4.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60万元。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自主申报。建设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对照申报条件编制申报材料,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并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论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四)集体决策。根据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结果,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拟备案名单。对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五)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拟备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备案文件。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建设期满,新型研发机构应基本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施管理。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和与市场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登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方式出资、持有一定股份;经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批准授权,可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聚焦主责主业,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等为主。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

第四章管理与评价

第十四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五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服务地方重大战略、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面向产业提供技术服务、孵化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能力等方面。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择优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在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认定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申报立项和绩效评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存在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追责问责,拒不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九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孵化器、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符合相应条件的按政策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研发办公场所、科研项目立项、运行经费保障、人才住房配套、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出台政策措施,共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在派驻人员和科研人员业绩互认、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重大促进作用,并且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出台前,我市已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已备案的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直接纳入备案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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