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6年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分类职责考核评价及动态管理)

雷欣 / 2026-05-12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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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发布,旨在规范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管理,提升改造实效。办法明确服务商分为综合型和场景型两类,细化核心职责;建立“市级统筹、县区落实、行业协同”的分级调度机制,实行动态考核与优胜劣汰。服务商须遵循市场主导、公平竞争原则,严禁骗补、泄露数据等行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直接清退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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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管理,保障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质量,提升改造实效,构建市级统筹、县区落实、行业协同、市场主导的管理体系,依据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相关政策,结合咸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为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服务的服务商,以及市、县区工信部门对服务商的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通过市工信局遴选,纳入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咸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服务商管理工作,包括对纳入资源池的服务商进行审核、指导、监督及动态管理,编制相关管理规范,组织考核评价,协调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商推荐和管理工作,服务企业做好数字化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服务商须遵循以下核心原则,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

(一)市场主导,自愿选择。遵循市场规律,试点企业可自主选择综合型、场景型服务商签约,不强制绑定。

(二)分级分类,协同管理。综合型服务商按行业统筹推进,场景型服务商聚焦专业能力,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双管齐下、分级调度。

(三)动态考核,激励约束。以服务质量、改造进度、企业满意度为核心,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四)权责清晰,闭环管控。明确综合型、场景型服务商职责,形成“调度—实施—监督—验收—评价”全流程闭环。

第二章  服务商分类与核心职责

第六条  服务商分为综合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均须接受市工信局的统一调度和考核管理。

综合型服务商。指在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整体方案规划、资源整合、方案集成、项目统筹、生态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系统性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

场景型服务商。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或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商。

未纳入市工信局遴选名单,有意愿参与咸阳试点工作的服务商,须按规定向市工信局备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纳入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资源池,参照场景型服务商管理。

第七条  综合型服务商须遵循以下职责。

(一)行业统筹推进。优先梳理适配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制定行业改造实施计划,对接县区工信部门落实调度。

(二)开展数转诊断。为行业内试点企业提供专业化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全面梳理企业转型痛点,实际需求及发展方向,形成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诊断报告,为企业制定转型方案提供支撑。

(三)进度质量管控。配合县区工信部门动态跟踪行业内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进度,针对行业转型工作推进滞后、改造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下,统筹协调各类资源,督导并协助企业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四)供需协同对接。整合场景型服务商资源,组织行业内供需对接,引导场景型服务商适配企业需求,不干预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的权利。

(五)数据与信息报送。按要求报送行业改造进度、企业实施方案、验收材料等,配合工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六)案例与经验提炼。总结行业“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提炼行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做法和方法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七)配合绩效评价。配合工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验收核查,落实整改要求,保障行业改造目标按时完成

第八条  场景型服务商须遵循以下职责。

(一)开展数转诊断。为行业内试点企业提供专业化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全面梳理企业转型痛点,实际需求及发展方向,形成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诊断报告,为企业制定转型方案提供支撑。

(二)专业服务供给。依托综合型服务商供需对接,定制适配的数字化改造方案,提供成熟、合规、高性价比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保障功能适配、交付及时、运维稳定。

(三)服从协同调度。配合综合型服务商开展行业统筹规划,服从工信部门的管理调度,不推诿、不拖延。

(四)规范实施履约。按合同与实施方案完成改造,保障数据安全、商业秘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进度与材料报送。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验收申请、服务记录,配合满意度调查与考核评价。

(六)落实整改要求。对企业投诉、考核发现问题按期整改,保障试点企业改造效果达标。

第三章  服务行为规范

第九条  服务商应严格遵守市场行为规范。

(一)遵循公平竞争、自愿合作原则,不得强制、诱导企业签约,不得恶意竞价、虚假宣传、夸大改造效果。

(二)产品与服务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均价,可通过折扣、优惠券等降低企业成本,并接受第三方监理机构监督

(三)严禁虚构项目、伪造材料、骗取或套取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服务商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四)自觉接受市、县两级工信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拓展应遵循市场化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与其他服务商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十条  服务商须严格遵循实施过程规范。

(一)组建稳定本地服务团队,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试点企业服务需求能够及时响应。

(二)实施方案精准贴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改造内容一致。

(三)开放必要的数据接口,保障系统兼容性和数据共享能力,避免形成数据孤岛。

(四)严格保护试点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与数据安全,不得将企业信息用于与试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  服务商与试点企业应签订科学、规范的改造服务合同,并纳入备案统一管理。

(一)服务商与试点企业须签订《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实施周期、服务价格、验收标准、质保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合同内容须包含数字化产品/服务内容清单,以同类产品的市场公允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二)合同签订后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纳入全市统一调度管理。

(三)不得在合同签订前违规向企业收费,不得设置不合理霸王条款,不得强制增减服务内容。

(四)已备案的改造方案如需调整,应当及时重新提交备案审核。

(五)不得擅自转包服务内容,不得以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名义私自对接试点企业,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章  调度与协同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化转型分级调度管理制度。

(一)市级统筹调度。市工信局建立月度调度、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机制,跟踪全行业改造进度、服务商履约情况,对进度完成情况滞后的服务商予以通报并纳入考核。

(二)县区属地落实。县区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与服务商日常对接,督促进度,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及时向市工信局上报重大事项。

(三)行业牵头管控。综合型服务商对本行业改造进度、质量、验收率负总责,实现行业有人管、进度有人盯、问题有人解,确保行业改造目标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建立数字化转型协同联动机制。

(一)综合型服务商定期与县区工信部门对接,共享改造进度、共解实施难题,形成行业+属地双管控

(二)充分发挥综合型服务商的统筹管理作用,场景型服务商在综合型服务商的统筹安排下,与县区工信部门实行“结对子”行动,在县区的统一管理下,与该县区未签约的企业进行对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场景型服务商无论是否与综合型服务商合作,均需纳入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评价。

(四)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企业投诉、实施堵点1个工作日内响应、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处理结果。问题处理情况同步纳入服务商考核评价。

(五)优秀服务商纳入全市服务商资源池重点推荐名单,优先参与供需对接、政策试点和案例推广。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数字化转型工作考核体系。

(一)进度履约。改造完成率、验收及时率、材料报送合规率。

(二)服务质量。企业满意度、投诉率、整改完成率、改造效果达标率。

(三)协同配合。服从行业统筹与属地管理、配合调度、信息报送及时性。

(四)合规诚信。合同履约、数据安全、公平竞争、无违规骗补。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作为动态管理和政策支持的核心依据。

(一)优秀。优先宣传推广、优先分配资源、优先参与试点任务。

(二)合格。继续提供服务,限期提升薄弱环节。

(三)不合格。约谈、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服务资格。整改完成后经复核合格的,恢复服务资格;复核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清退出服务商资源池。

第十六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清退,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与企业串通造假。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数据,造成严重损失。

(三)限期整改2次以上仍未达标,或拒不整改。

(四)被3家及以上试点企业有效投诉,影响恶劣。

(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强制交易。

第六章  投诉管理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服务商可就相关争议事项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应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和目的,并举证必要、真实的佐证材料。市工信局在收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工作实际另行明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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