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发布,明确试点企业遴选、备案、监管、验收及退出的全流程管理。适用于新型电子显示、清洁能化、汽车零部件、输配电、新型建材、食品加工、棉纺织等七大细分行业。优先支持专精特新和规上工业中小企业。企业完成改造后数字化水平须达二级及以上,可申请奖补资金。办法强化动态监测与信用约束,确保财政资金合规高效使用。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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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遴选、服务、监管、验收与退出全流程管理,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咸政办函〔2025〕103号)、《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咸工信函〔2026〕4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遴选认定、项目备案、过程管理、动态监测、评测验收、信用约束与清单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试点企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遴选、示范引领、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原则,突出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链式协同。
第四条 咸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试点企业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初审推荐、日常服务及属地监管;第三方机构受市工信局委托开展监理、评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遴选与入库
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依法在咸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工业中小企业,且有较强的数字化改造意愿和需求。
(三)申报企业所属行业为“新型电子显示及半导体、清洁低碳能化、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型化学建材、食品制造及加工、棉纺织及成衣”七个试点细分行业之一,优先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
(四)申报企业工厂所在地、试点改造项目具体实施地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试点改造项目启动时间(以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或付款凭证最早时间为准)须在2025年9月7日之后。实施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须达到二级及以上(具体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第六条 试点企业遴选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通知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信用记录、财务状况、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自评测等级截图等材料。
(二)属地推荐。各县区工信部门开展形式审查与资格核查,择优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市工信局。
(三)审核入库。市工信局开展复核,形成拟入库试点企业名单。
(四)公示发布。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试点企业清单管理。
第三章 改造项目备案
第七条 试点企业在入库后,按照自愿原则,加快与有合作意愿的数字化服务商签订改造合同、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完成项目备案,备案资料应当报送县区工信部门、市工信局。
第八条 备案材料如下。
(一)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备案表。
(二)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
(三)改造合同、投资预算(明确财政与自筹资金)、诚信承诺书。
(四)其他要求材料。
第九条 县区工信部门对备案材料初审,市工信局复核,重点核查改造内容、投资构成、合规性及可行性。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并公示;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第十条 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清单,作为过程监管、验收评测及资金奖补的依据。
第四章 企业义务与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备案方案与合同推进实施,保障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二)按规定期限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改造成效数据,配合调研、培训、评测、验收。
(三)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商业秘密保护责任,规范数据采集与共享。
(四)改造完成后,确保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并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
(五)主动宣传转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协调解决转型中的技术、资金、人才、供需对接等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市工信局联合第三方监理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资料核验等方式,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改造质量、场景落地情况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动态调整与退出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分批次组织试点企业遴选。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出试点企业清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构项目、虚增投资、倒签合同、伪造材料骗取或套取财政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停滞项目2个月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四)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
(五)拒不配合监管、评测、验收工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策与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主动放弃试点资格或不再实施改造的,应当向属地县区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批准。批准后,企业从试点清单中撤出。
第六章 评测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市工信局根据工作统一安排,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信部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开展评测验收,并出具数字化水平等级结论。
第十七条 验收通过且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按《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兑现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工作实际另行明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咸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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